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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呼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6.07.19
  • 实施日期:201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呼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司法局、呼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呼市法律援助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呼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6年7月19日

  呼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水平,促进司法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和完善理论研究工作考核奖励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呼市司法局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各旗县区司法局以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的理论研究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的具体工作由呼市司法局法制科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司法理论研究发展状况,各旗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局机关各科室每年至少要完成以下司法理论研究任务:
  旗县区司法局至少6篇(主要领导要带头完成1篇);律师事务所至少2篇,每半年报送一篇;公证处至少2篇,每半年报送一篇;鉴定机构至少2篇,每半年报送一篇;强戒所至少3篇,每四个月报送一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机关各科室至少1篇。

  第三条 关于理论成果的计分标准,具体界定如下:
  理论研究工作基础分值为50分。其中,理论研究工作安排,10分;工作总结(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10分;制定课题规划,10分;组织领导,专人负责,10分;完成理论研究调研工作任务10分。

  第四条 加分事项
  1、各单位在完成理论研究工作基础任务的情况下,每多报送一篇,则加2分;
  2、报送的理论研究课题被局机关采用的(《法治呼和浩特》),每篇加3分;
  3、被市级单位采用的(《法学研究》等),每篇加5分;
  4、被自治区或以上单位采用的(《人民监督员通讯》、《内蒙古司法》),每篇加10分;
  5、理论研究课题获得市级单位奖励的,每篇加5分;获得厅级单位奖励的,每篇加10分;获得部级单位奖励的,每篇加20分;
  6、凡经市局法制科编辑,对各单位提供的素材进行使用,并在刊物上发表的,对被采用素材论文的单位,加10分;
  7、调研文章被全国、自治区、市级刊物采用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 减分事项
  1、未完成基础工作的,进行相应扣分;
  2、理论研究课题写成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简报等形式的,在基础分中,扣除1分;
  3、理论研究课题是以抄袭或拼凑形式完成的,视为未报送,则在基础分中,每篇扣除7.5分。

  第六条 综合考评
  1、综合考评以基础考核和加分考核两项相加(含获奖得分),每年对各旗县区司法局、各直属单位进行考核排名,排名情况每年度进行通报。50分以上(含50分)为考核合格,低于50分为不合格。
  2、对能够完成理论研究工作目标且总积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授予“呼和浩特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理论研究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工作人员授予“呼和浩特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
  本办法由呼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