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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市区商业网点冒黑烟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规字[1993]10号
  • 发布日期:1993.09.07
  • 实施日期:1993.09.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市区商业网点冒黑烟的通告
(呼政规字[1993]10号)



  一、全市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贯彻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

  二、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市区所有的商业网点(包括早、晚流动摊点)一律不准冒黑烟。对继续冒黑烟的商业网点除依法加重处罚外,并加倍征收烟尘超标排污费,直至停业整顿,待治理合格后,重新申请开业。

  三、各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公安、工商、城建、环境、卫生防疫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若干检查小分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清理驻区范围内冒黑烟的商业网点,并追踪检查,确保辖区内实现商业网点型煤化。

  四、商业网点(包括个体摊点)必须具有三证(使用型煤合格证、卫生合格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部门方可换发或发放营业执照。

  五、市区内商业网点“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审批、征收排污费及行政处罚,由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