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函》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内高法研函[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11.08
- 实施日期:2004.1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职务犯罪预防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函研字[2004]25号《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受理由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函》的复函
(2004年11月8日 内高法研函[2004]1号)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函研字[2004]25号《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受理由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