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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发文字号:内动卫监[2017]6号
  • 发布日期:2017.03.02
  • 实施日期:2017.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动卫监[2017]6号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我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3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



  2017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明责、知责、履责”的责任意识,一手抓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一手抓监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追溯管理,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三项动物卫生风险管理


  (一)强化七类重点场所监管,严格养殖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一是全面清理数据库中七类场所信息,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信息资料而现在已经不经营的全部清理,规范录入新增监管对象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效。二是进一步完善“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凡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不得作为供外埠企业进行推荐备案。三是严格养殖环节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官方兽医重点场所挂牌监督、散养户划片包干监管责任制。结合电子出证,强化动物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动物诊疗、兽药使用、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督导养殖者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推动健康养殖策略进程。


  (二)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一是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要求记录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严禁对应免未免、未按规定佩戴标识、临床检查不合格的动物、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加施检疫标志。二是强化活畜禽跨省移动监管。加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电子出证工作,确保检疫信息的实时共享。探索建立以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据的产地检疫机制,形成调出地的“准出”和调入地“准入”的有效联动。加强贩运经纪人的管理,规范活畜禽跨地区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特别是严格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三是严格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对以屠宰动物名义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行为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四是各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及时告知输入地过境动物的有关信息,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做好落地后续监管工作,降低疫病跨区域传入风险。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巡监抽检,严格屠宰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部登记台账》制度,督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猪、牛羊屠宰企业监管和“瘦肉精”监督抽检,严把检疫关。二是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巡监、抽检操作规范(试行)》,督促指导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检疫检验队伍和相关制度,规范检疫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操作。驻厂(场)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必须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编号。三是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畜禽屠宰监督执法。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要求,做好“扫雷行动”的各项执法工作。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二、着力推进三项建设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心能力建设。要对照《全国兽医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心评价指标》要求,协调争取资源配置,推进核心能力建设。要围绕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检疫、执法办案等核心工作任务,积极主动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法律规定,优化监督执法手段,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规范执法办案能力,强化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全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核心能力。


  (二)推进大东北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大东北地区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快速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科学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加强苏木乡镇分所建设。推动五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一体化管理,建设监督执法信息化网络平台,完善终端设备配置。组建五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一体化办事机构,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建立区域化动物检疫、违法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开展在建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区域监督执法水平。


  (三)推进信息化体系建设。坚持以“情况可掌握、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为目标,以区级平台为支撑,以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养殖加工企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信息采集终端为基础,以电子出证为纽带,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实现关键数据信息资源的融合利用,提升动物卫生风险监测分析、控制管理效能。深入推进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系统的应用,积极推广使用手机板系统。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操作使用规范》。加强动物标识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信息化管理,按规定做好计划、订购、签收、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可追溯管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政务信息、业务报表统计信息、屠宰企业生产监控信息等报送工作。健全完善信息报告和审查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强化信息报送和交流,提高信息实效性。定期对信息报送进行通报,及时查遗补漏。


  三、全力强化四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办案工作。一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把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决杜绝有案不查、违法不纠现象的发生,防范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风险。每个旗县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数不少于10件。对区内重大案件或跨地区的案件自治区所要与盟市、旗县联合办案。二是强化执法办案检查督导。盟市所要每半年督查并通报一次所辖旗县执法办案情况。旗县所要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案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震慑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突出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活畜禽跨省调运、屠宰监管、动物检疫等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跨省引进活畜禽、未经检疫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伪造变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动物防疫秩序。四是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及优秀案卷评选活动,及时查纠不当案件,表彰鼓励先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防疫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强化H7N9流感防疫监督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切实加强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在疫情高发季节,要依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开展家禽检疫工作,抓好关键措施落实。二是强化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监督,依据其流行特点和免疫、监测、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要求,强化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三是切实抓好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饲养到屠宰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兽药使用、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工作,要按照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执法能力提升工作。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按照农业部的安排,组织开展网上在线法律和专业知识学习活动,完成辖区内的全员网上考核工作。要创新方式,举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班,确保每人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二是层层组织开展“迎大庆、保安全”动物检疫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官方兽医的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执法行风建设。要加强执法人员法纪政纪、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规范履职、奉献社会的行业风气,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清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严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117号)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5]318号),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检查站执法行为,严格查证验物,做好全过程执法记录。对经查验合格进入我区的动物,检查站要告知货主(承运人)履行落地报告义务,输入地监督所在接到检查站或货主(承运人)落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今年,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又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监管形势,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教育,要把思想统一到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精心部署,撸起袖子加油干,以良好的作风、全新的形象、过硬的业务和创新的服务意识全面开展工作,为迎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和自治区70周年大庆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