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7]265号
- 发布日期:2017.04.12
- 实施日期:2017.04.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程质量监督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分包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扩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要求,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提升行动的顺利实施,有效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及时传达、部署各项任务,特成立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玮 市城乡建设委党组书记
副组长:周 颜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杨来宾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宏军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成 员:何 存 市城乡建设委工程科科长
杨 祥 市城乡建设委设计科科长
吕存明 市城乡建设委城建科科长
周 悦 市城乡建设委市场科科长
董雨军 市城乡建设委科技科科长
刘布和 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副主任
白连臣 市城乡建设委工程科副科长
张海军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郭全生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李海波 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站长
邱旭霞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站长
孙敬华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郭学田 市代建办主任
杨建军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科,主任由何存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白连臣 陈蛟;联络电话:0471-5950373,传真:0471-4935175, 电子邮箱:hjwgck@sina.com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在工程监管过程中,继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是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大企业和个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恶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建筑企业处以罚款、暂停在我市参加招投标资格等处罚,对有不到岗履职尽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个人,采取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限制我市投标资格等处罚,并将上述企业及个人的相关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记入诚信不良档案。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积极推动数字化审图试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审图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借鉴工业生产质量控制模式,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从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入手,以现场机构管理、材料管理、工艺方法与技术管理、施工环境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管理等七个方面为重点内容,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实现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督促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提高施工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示范活动,推广实施样板引路,
3.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认真落实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现考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4.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设计、施工、材料、管理等环节制定联动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常见质量问题预防治理方案》,督促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收集、梳理、汇总有代表性的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常见问题治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进行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5.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都要开通远程视频监控功能。继续采取“走出去”参观见学、“请进来”授课的模式,提升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监管方面的行家里手。
6.探索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工程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落实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7.探索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发展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在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加强技术风险管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8.建立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挂钩机制。计价依据的制定体现质量与造价挂钩的要求,体现“优质优价”原则。鼓励对获得“鲁班奖”(或等同于)以及“草原杯”(或等同于)等工程质量荣誉的,可在管理费、利润给予上浮,并将优质工程等级要求写入招标文件,价格上浮比例计入招标控制价。工程验收后,工程未达到相应优质等级的,按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计入的上浮比例同口径扣除。积极参与自治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平台建设。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2.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要创造条件,鼓励本市有实力、有条件、有信誉的企业积极与其他省市装配式成熟企业合作,建立装配式生产基地,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单位采用驻场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的生产质量控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式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
3.调查与研究减隔震技术在本地区应用。调研减隔震技术应用成熟省市,形成我市发展计划与实施方案,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强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强化监督机构建设,切实保障监督机构的人员、车辆、经费,加强一线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推动监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加强监督问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完善工程材料检测检查制度,对外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PVC给排水管、防水材料等易发生质量问题的材料,采用“见证取样”与“随机抽查检测”并行的模式,其中“随机抽查检测”频次应不小于“见证取样”频次。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范围检测和违反检测试验标准进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规范地区检测市场,严格预拌混凝土试验室的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整体质量。
探索在国有投资项目中开展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市场信用好、有社会责任担当的监理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逐步向民间投资项目推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
2.尽快完成与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对接,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待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升级完善工作结束,积极与自治区住建厅进行对接,尽快完成我市现有诚信平台与自治区平台对接互联工作。利用“四库一平台”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失信者要在行政许可、招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营造诚实守信的首府建筑市场环境。
3.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检查实效。持续开展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不断加强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将监管重点放在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人员以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环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效果。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的同时,要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尽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检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逐步实现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4.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起重机械、吊篮安装不到位,维修保养不及时,驾驶人员无证操作行为,推行安拆、维修、驾驶“一体化”管理;专项整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及工作平台专项方案的编审批不规范和不按审批方案搭设现象;专项整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质量不合格现象。同时,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工程风险事故频发的重要部位与关键环节以及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
5.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强化事故查处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监管部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及时、准确报告每起事故的情况,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先暂扣安全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证,限制市场准入,待事故调查结案后,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漏报、瞒报和事故信息报送不认真、事故查处不严格的地区定期进行通报、约谈和依法查处。
6.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全额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解决监督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4月)
2017年4月上旬,召开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建筑业企业参加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传达到企业,传达到施工项目,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7年4月-2019年12月)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在此期间,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个施工季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至少全面检查三次,并定期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上报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推广(2020年1月)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提升行动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以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排,制订本地区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加强对各旗县区提升行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采取督办、通报直至约谈相关领导等措施。
(三)积极引导,加强舆论宣传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宣传报导,积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各旗县区要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工作经验和工作动态并报送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城建委发[2017]265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分包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扩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要求,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提升行动的顺利实施,有效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及时传达、部署各项任务,特成立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 玮 市城乡建设委党组书记
副组长:周 颜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杨来宾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宏军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成 员:何 存 市城乡建设委工程科科长
杨 祥 市城乡建设委设计科科长
吕存明 市城乡建设委城建科科长
周 悦 市城乡建设委市场科科长
董雨军 市城乡建设委科技科科长
刘布和 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副主任
白连臣 市城乡建设委工程科副科长
张海军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郭全生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李海波 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站长
邱旭霞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站长
孙敬华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郭学田 市代建办主任
杨建军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科,主任由何存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白连臣 陈蛟;联络电话:0471-5950373,传真:0471-4935175, 电子邮箱:hjwgck@sina.com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在工程监管过程中,继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是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大企业和个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恶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建筑企业处以罚款、暂停在我市参加招投标资格等处罚,对有不到岗履职尽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个人,采取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限制我市投标资格等处罚,并将上述企业及个人的相关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记入诚信不良档案。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积极推动数字化审图试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审图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借鉴工业生产质量控制模式,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从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入手,以现场机构管理、材料管理、工艺方法与技术管理、施工环境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管理等七个方面为重点内容,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实现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督促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提高施工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示范活动,推广实施样板引路,
3.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以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认真落实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现考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4.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设计、施工、材料、管理等环节制定联动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常见质量问题预防治理方案》,督促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收集、梳理、汇总有代表性的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常见问题治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进行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5.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都要开通远程视频监控功能。继续采取“走出去”参观见学、“请进来”授课的模式,提升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监管方面的行家里手。
6.探索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工程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落实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7.探索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发展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在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加强技术风险管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8.建立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挂钩机制。计价依据的制定体现质量与造价挂钩的要求,体现“优质优价”原则。鼓励对获得“鲁班奖”(或等同于)以及“草原杯”(或等同于)等工程质量荣誉的,可在管理费、利润给予上浮,并将优质工程等级要求写入招标文件,价格上浮比例计入招标控制价。工程验收后,工程未达到相应优质等级的,按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计入的上浮比例同口径扣除。积极参与自治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平台建设。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2.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要创造条件,鼓励本市有实力、有条件、有信誉的企业积极与其他省市装配式成熟企业合作,建立装配式生产基地,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单位采用驻场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的生产质量控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式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
3.调查与研究减隔震技术在本地区应用。调研减隔震技术应用成熟省市,形成我市发展计划与实施方案,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强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强化监督机构建设,切实保障监督机构的人员、车辆、经费,加强一线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推动监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加强监督问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完善工程材料检测检查制度,对外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PVC给排水管、防水材料等易发生质量问题的材料,采用“见证取样”与“随机抽查检测”并行的模式,其中“随机抽查检测”频次应不小于“见证取样”频次。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范围检测和违反检测试验标准进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规范地区检测市场,严格预拌混凝土试验室的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整体质量。
探索在国有投资项目中开展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市场信用好、有社会责任担当的监理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逐步向民间投资项目推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
2.尽快完成与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对接,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待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升级完善工作结束,积极与自治区住建厅进行对接,尽快完成我市现有诚信平台与自治区平台对接互联工作。利用“四库一平台”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失信者要在行政许可、招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营造诚实守信的首府建筑市场环境。
3.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检查实效。持续开展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不断加强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将监管重点放在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人员以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环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效果。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的同时,要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尽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检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逐步实现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4.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起重机械、吊篮安装不到位,维修保养不及时,驾驶人员无证操作行为,推行安拆、维修、驾驶“一体化”管理;专项整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及工作平台专项方案的编审批不规范和不按审批方案搭设现象;专项整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质量不合格现象。同时,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工程风险事故频发的重要部位与关键环节以及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
5.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强化事故查处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监管部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及时、准确报告每起事故的情况,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先暂扣安全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证,限制市场准入,待事故调查结案后,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漏报、瞒报和事故信息报送不认真、事故查处不严格的地区定期进行通报、约谈和依法查处。
6.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全额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解决监督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4月)
2017年4月上旬,召开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建筑业企业参加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传达到企业,传达到施工项目,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7年4月-2019年12月)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在此期间,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个施工季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至少全面检查三次,并定期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上报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推广(2020年1月)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提升行动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以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排,制订本地区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加强对各旗县区提升行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采取督办、通报直至约谈相关领导等措施。
(三)积极引导,加强舆论宣传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宣传报导,积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各旗县区要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工作经验和工作动态并报送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