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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内财库[2015]2108号
  • 发布日期:2015.12.16
  • 实施日期:2015.12.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综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财库〔2015〕2108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学习贯彻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对于指导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全面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要认真贯彻领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即将发布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具体内容和规定,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按要求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实资产负债,做好前期准备

  根据财政部资产司清查核实资产的相关要求,2016年,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同时,要分类清查核实本部门负债情况,为正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