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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赤峰市政府
  •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8]95号
  • 发布日期:2018.10.12
  • 实施日期:2018.10.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8〕9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2日

  赤峰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引导全市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根据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助力自治区打造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严格环境准入,坚决守住生态底线。
  (二)坚持强化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责任明晰、严抓落实。树立责任意识,做到责权明晰,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四)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立足不同矿山不同环境问题,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防治结合,解决好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
  (五)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治理目标
  近期目标:2018年全市生产矿山完成第一分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2020年全市生产矿山完成第二分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远期目标:全市所有生产矿山企业以三年为一个分期实施治理,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新格局。

  四、分期治理工作实施计划
  (一)2013年8月1日前设立的采矿权,第一治理分期起止时间为:采矿权设立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自2014年8月1日起,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分期,实施分期治理。
  (二)2013年8月1日以来设立的采矿权,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分期,实施分期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各旗县区政府也要比照成立旗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定期调度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依法做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意义及有关政策和要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争取社会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积极营造矿山企业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