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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期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8]34号
  • 发布日期:2018.09.04
  • 实施日期:2018.09.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期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我市确定的2018年度目标为优良天数达到280天,剔除自治区认定的28个沙尘超标天(去年认定3天),截止年底,还需107个优良天数才能达到目标要求,即8月26日-12月31日超标天数必须控制在21天以内(去年同期为26天),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极为严峻。

  今年以来,由于自然扬尘原因及经济相对回暖,1-8月份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截止8月25日中心城区优良天数145天,同比减少21天。为有效改善9-12月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完成我市2018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决定组织实施9-12月份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坚决贯彻落实《乌海市2018-2020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8〕7号)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强化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有效遏制臭氧污染

  (一)实施污染源专项检查行动。

  对涉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要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重点要加大列入年度计划的94个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确保年内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加强对辖区内钢铁、铸造、铁合金、水泥、玻璃、石灰、焦化、电石等行业开展氮氧化物污染的监管,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一是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专项整治。对辖区范围内化工行业(煤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制药、农药等)、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即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储存和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情况。各区要于9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后的本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清单和企业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VOCs物质清单,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是实施交通源VOCs污染专项整治。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管理。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系统安装、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油气净化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

  三是实施生活源VOCs污染专项整治。对各区主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稳定运行情况、露天烧烤规范化整治情况,以及建筑装饰、汽修、干洗等生活源VOCs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综合执法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


  二、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烟粉尘和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有效减少烟粉尘排放

  (一)实施矿区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各区要加强煤层和排土场自燃治理,重点加强各企业在穿爆、采装、排土、运输等生产作业时的环境管理。对违规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一律停供火工品,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复产。加大列入年度计划的56个矿区重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检查力度,确保按期在年内完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

  (二)实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专项行动。

  突出抓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查各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整治煤场、粉状物料堆场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严查全市煤场、料场等粉末状物料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压覆治理情况。加快推进粉末状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工程的环保验收工作,要将封闭料仓(棚)外粉末状物料彻底清理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巩固洗煤企业煤矸石堆场自燃治理和规范化整治成果,防止煤矸石复燃,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三)实施城市道路和施工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加强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做好拆迁工地湿法拆迁、封闭拆迁要求的落实,11月15日至明年3月31日停止主城区拆迁项目作业(重大民生项目除外)。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施工扬尘监管。公安交警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

  (四)实施居民原煤散烧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实施《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方案》。各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烟煤散烧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部门责任、工作措施,按期完成棚户区拆迁改造和各区主城区未列入拆迁范围、长久保留区域燃煤平房住户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或环保节能炉具更换工作,有效减少面源污染。海勃湾区要于9月底前完成千里山镇政府20蒸吨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密检查频次,加强夜间巡查力度,杜绝建城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杂草、落叶和秸秆等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农牧业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质监局、环保局、林业局、园林局)

  (五)实施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要认真研究解决冬季泄水后裸露库底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要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效整治重点区域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责任单位: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落实,各区政府)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准聚焦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抓好落实,迅速行动,重拳出击,铁腕治理,确保各项工作分解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个一个争取优良天数,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将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和相关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请各区、各有关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