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发文字号:内司发[2015]14号
- 发布日期:2015.09.23
- 实施日期:2015.09.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检察综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确定名额、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任前公示等程序,我厅决定选任于春红等80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内司发〔2015〕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确定名额、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任前公示等程序,我厅决定选任于春红等80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9月23日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