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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部位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通字[1992]370号
  • 发布日期:1992.12.20
  • 实施日期:1992.12.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部位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呼政通字[1992]370号)



  为确保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和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为此,现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部位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在影剧院、商场、商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内;
  2、在各类高层建筑物内和医院病房楼30米以内;
  3、在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单位周围50米以内;
  4、在露天仓储(为粮食、木材、造纸原料库等)周围30米以内;
  5、在各类专业仓库和消防重点部位周围100米以内。

  二、凡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者,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本通告,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