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4]25号)精神,切实做好渔船基本数据普查、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工作方案》,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方案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三大行动取得实效。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4]25号)精神,结合全区渔船检验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为把“三大行动”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就相关工作做出部署,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渔政工作会议、渔业安全生产渔船检验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安全、促发展、建设现代渔业这一主线,开展“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和“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三大行动。促进渔船检验安全执法监管,提升渔船安全状况,为现代渔业安全体系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要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针对渔船基本数据、渔船安全技术状况以及船用产品质量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核查与整治。全面摸清应检渔船基本情况并核查渔船重要基本数据,为纳入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内容
(一)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
1、确定应检渔船数量和基本参数。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对纳入管理和登记的渔业船舶数量和渔船转入转出、灭失、报废、停运登记和注销等异动情况进行核对,确定辖区内应检渔船数量和变化情况。
2、积极配合农业部船检局“数字船检监察系统”开发建设。随着部局推行以渔船电子身份标签和异动终端应用为主的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建设步伐,各级渔业船舶检验系统要按照《关于开展渔业船舶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渔检(船)〔2014〕1号)要求,采集渔船信息,建立翔实、完整的渔业船舶数据库,为“数字化”渔业船舶检验系统的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二)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
1、安全风险排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渔政发[2014]4号)精神,结合“三大行动”,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影响渔船安全涉及到的稳性、构造情况;查老旧渔船报废情况;查救生、消防、防污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情况;查“三无”渔船取缔情况;查违法套牌、假牌、涂改船名号情况;查无证上岗情况;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真正消灭死角、消除盲区、清除隐患。
2、整改落实。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分析研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停止其生产作业,收回检验证书。
(三)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
各地要对辖区内渔船上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等设备的配备情况、质量情况、安装检修检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超期使用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要责成立即或限期更换、整改。
(四)对“三大行动”开展情况全面督查。各盟市要对辖区内“三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农牧业厅渔业局、船检站也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核查信息数据、督查安全风险排查情况和安全产品上渔船情况。特别是对渔船信息采集情况要分步骤、有重点、分门别类进行核实(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部署)。
三、实施步骤
按照实事求是、依规排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的原则,“三大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整治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上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和本地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开展督导检查,深入推进“三大行动”。2014年完成渔船信息采集,确定应检渔船数量。完成本年度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船用产品质量检查和治理工作。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三大行动”,按照部局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数字化渔船检验系统。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地要跟踪和总结“三大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经验、亮点及时逐级上报。2014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三大行动”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 “三大行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本着对渔民和渔船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三大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起本辖区内各级渔政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全力以赴确保组织有力、工作有序。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抓的工作格局,确保“三大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安排,协调合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渔船分布特点,统筹安排,将“三大行动”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起来,结合渔船营运检验完善信息采集数据和图片资料,检查安全风险隐患和船用产品配备维护情况及质量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培训。争取不重复登船、不重复检验,检验业务与“三大行动”工作协调一致,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整改,狠抓落实
各地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已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促安全。各地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按阶段、分步骤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首先要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和督查,做到排查不漏死角,整治不留隐患,不折不扣落实整改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现场督促指导,定期开展阶段性督查。
(四)总结经验,广泛宣传
各盟市要认真总结“三大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摸清本辖区内渔船特点,研究相应对策建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开展“安全产品上渔船”等活动,普及渔船设备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维权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4]25号)精神,切实做好渔船基本数据普查、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工作方案》,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方案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三大行动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4月25日
内蒙古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渔船检验执法监督三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4]25号)精神,结合全区渔船检验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为把“三大行动”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就相关工作做出部署,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渔政工作会议、渔业安全生产渔船检验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安全、促发展、建设现代渔业这一主线,开展“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和“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三大行动。促进渔船检验安全执法监管,提升渔船安全状况,为现代渔业安全体系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要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针对渔船基本数据、渔船安全技术状况以及船用产品质量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核查与整治。全面摸清应检渔船基本情况并核查渔船重要基本数据,为纳入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内容
(一)渔船基本数据普查行动
1、确定应检渔船数量和基本参数。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对纳入管理和登记的渔业船舶数量和渔船转入转出、灭失、报废、停运登记和注销等异动情况进行核对,确定辖区内应检渔船数量和变化情况。
2、积极配合农业部船检局“数字船检监察系统”开发建设。随着部局推行以渔船电子身份标签和异动终端应用为主的全国“数字化”渔船检验监察系统建设步伐,各级渔业船舶检验系统要按照《关于开展渔业船舶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渔检(船)〔2014〕1号)要求,采集渔船信息,建立翔实、完整的渔业船舶数据库,为“数字化”渔业船舶检验系统的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二)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
1、安全风险排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渔政发[2014]4号)精神,结合“三大行动”,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影响渔船安全涉及到的稳性、构造情况;查老旧渔船报废情况;查救生、消防、防污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情况;查“三无”渔船取缔情况;查违法套牌、假牌、涂改船名号情况;查无证上岗情况;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真正消灭死角、消除盲区、清除隐患。
2、整改落实。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分析研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停止其生产作业,收回检验证书。
(三)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整治行动
各地要对辖区内渔船上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等设备的配备情况、质量情况、安装检修检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超期使用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要责成立即或限期更换、整改。
(四)对“三大行动”开展情况全面督查。各盟市要对辖区内“三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农牧业厅渔业局、船检站也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核查信息数据、督查安全风险排查情况和安全产品上渔船情况。特别是对渔船信息采集情况要分步骤、有重点、分门别类进行核实(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部署)。
三、实施步骤
按照实事求是、依规排查、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的原则,“三大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整治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上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和本地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开展督导检查,深入推进“三大行动”。2014年完成渔船信息采集,确定应检渔船数量。完成本年度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船用产品质量检查和治理工作。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三大行动”,按照部局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数字化渔船检验系统。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各地要跟踪和总结“三大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经验、亮点及时逐级上报。2014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三大行动”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 “三大行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本着对渔民和渔船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三大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起本辖区内各级渔政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全力以赴确保组织有力、工作有序。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抓的工作格局,确保“三大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安排,协调合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渔船分布特点,统筹安排,将“三大行动”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起来,结合渔船营运检验完善信息采集数据和图片资料,检查安全风险隐患和船用产品配备维护情况及质量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培训。争取不重复登船、不重复检验,检验业务与“三大行动”工作协调一致,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整改,狠抓落实
各地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已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促安全。各地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按阶段、分步骤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首先要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和督查,做到排查不漏死角,整治不留隐患,不折不扣落实整改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现场督促指导,定期开展阶段性督查。
(四)总结经验,广泛宣传
各盟市要认真总结“三大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摸清本辖区内渔船特点,研究相应对策建议,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开展“安全产品上渔船”等活动,普及渔船设备安全知识,提高渔民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