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1994]89号)
为保证2000年在我市范围内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必须强化盐业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土私盐和无碘盐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由呼市盐务管理局依法按照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管好盐业市场。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执法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市场管理。
二、呼市盐业批发业务由呼市盐业公司严格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好碘盐和各种用盐的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盐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盐的购销活动。
三、按照国家五部局规定:盐业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盐的经营单位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对未办法以上证件从事盐的经销活动者均属违法行为,盐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是管好我市盐业市场的根本法规,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水平,依法办事。
四、各级政府,各级盐业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要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把向市政府承诺并签订的“责任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条款扎扎实实的落到实处。
五、对销售非碘食盐应视同卖假药一样依法查处。对于检举揭发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盐务部门除对检举人采取保密和保护外并给予重奖。
六、搞好盐业市场管理,食用加碘盐是造福于子孙后代,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大事,各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水平,自觉食用碘盐,增强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禁止土 盐和无碘盐的生产和销售。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