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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通字[1991]226号
  • 发布日期:1991.12.23
  • 实施日期:1991.12.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通告
(呼政通字[1991]226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规划》,自通过之日起在全市实施。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按规划在我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法特作如下通告:
  一、按照分级办学,地方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或办学企业)必须保证所办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师资等按规划年限达到“实施”和“达标”的有关标准,以此做为考核各级政府(或办学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依据之一。

  二、全市各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要求,尊师重教,保证义务教育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侵占校园校舍、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阻挠适龄儿童入学就读、招聘雇佣适龄儿童少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按义务教育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停课、停学、轰撵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证适龄儿童按照规划要求质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四、适龄儿童的家长或法律监护人,要保证子女按照入学就读。由于体残、智残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要由其家长或法律监护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发放缓学、免学批准书方可。不按时送适龄子女入学的家长或法律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法规、民约,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与本通告一并执行。
  此告。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