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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通辽市政府
  • 发文字号:通政办字[2015]170号
  • 发布日期:2015.08.13
  • 实施日期:2015.08.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广告管理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5〕1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药广告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如下:

  一、医疗广告内容由卫计委负责专业把关,文明办负责宣传把关。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虚假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处罚工作由工商局负责。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