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1]38号
- 发布日期:2011.12.31
- 实施日期:2011.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1〕38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为切实抓好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各项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 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富民优先,把扶贫开发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把贫困农牧民作为主要对象,把贫困人口集中的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作为主战场。(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下同)
(二)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手段,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巩固和发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大扶贫格局。(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
(三)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等)
(四) 到2015年,以旗县为单位,贫困地区基本农田草牧场和农村牧区水利设施有较大改善,人均基本口粮田和基本草牧场面积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农田草牧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发展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五) 到2015年,力争实现1户有1项增收项目、嘎查村有特色产品、苏木乡镇有产业化基地、旗县有主导产业。到2020年,围绕建设国家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初步构建起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贫困地区农牧业支柱产业体系。(自治区农牧业厅、党委农牧办、扶贫办、财政厅等)
(六) 到2015年,以旗县为单位,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2020年,有效保障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7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七) 到2015年,全面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牧区无电户用电问题,力争实现户户通电。到2020年,完善贫困地区电网配置,提高供电质量和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用电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八) 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实现全区6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客运班车通达率。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推进村庄内道路硬化,实现村村通班车,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自治区交通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九) 到2015年,完成农村牧区困难家庭危房改造40万户。到2020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困难家庭危土房、茅草房改造,贫困地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自治区住建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残联等)
(十) 到2015年,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有较大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普及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等)
(十一) 到2015年,基本建立贫困地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到2020年,力争使贫困地区城乡群众获得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自治区卫生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十二) 到2015年,基本建立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苏木乡镇文化站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有效;行政嘎查村文化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网络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9%以上,实现每个旗县有1家数字电影院,每个行政嘎查村每月放映1场数字电影;行政嘎查村基本实现通宽带,自然嘎查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到2020年,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每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有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嘎查村有文化活动室;健全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自然嘎查村基本实现通宽带。(自治区文化厅、党委农牧办、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财政厅等)
(十三) 到2015年,实施完成2000个贫困嘎查村的整村推进任务。到2020年,实施完成4000个贫困嘎查村的整村推进任务,被扶持的重点贫困嘎查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发展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受益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十四) 到2015年,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到2020年,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自治区民政厅、党委农牧办、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残联等)
(十五) 到2015年,力争重点旗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68左右。到2020年,重点旗县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实现人口均衡发展。(自治区计生委、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等)
(十六) 到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增加1.5个百分点,草原植被覆盖度提高到45%。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增加3个百分点,草原植被覆盖度提高到50%,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好转。(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等)
(十七) 实行农村牧区区别对待,农区标准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600元,牧区标准为牧民人均纯收入3100元。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对扶贫标准进行一次调整。(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财政厅、民政厅、民委、发展改革委、残联等)
(十八) 年人均纯收入在自治区标准线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人口为扶贫开发工作主要对象。健全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做好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等)
(十九) 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把贫困人口集中的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西南部、大青山(阴山南北麓)地区和三个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及重点旗县、自治区整村推进规划选定的贫困嘎查村作为我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研究制定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倾斜政策,在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特别是在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和牧区饲草料基地建设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加大统筹协调和投入支持力度,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改变贫困面貌。(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民委等)
(二十) 坚持自愿原则,稳步推进生产力布局调整,对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贫困嘎查村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规划先行,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加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互动配合,引导贫困人口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现代农牧业示范园区平稳有序转移。加强统筹协调,制定配套政策,妥善解决搬迁群众在教育、医疗、住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对偏远山区、严重风蚀沙化等失去生存条件地区因人口转移形成的“空壳村”,有计划地实行撤点并村。搬迁农牧民享有的各项惠农惠牧政策不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扶贫办、财政厅、人社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等)
(二十一)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促进增收为核心,根据具体情况和贫困户意愿,本着“缺什么扶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逐村逐户落实扶持措施。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提高贫困地区和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整合各类涉农涉牧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牧户”工程。整村推进的嘎查村要实现“四有三带动”,即:每个嘎查村有一个党政机关定点帮扶,有一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联系,有一名驻村干部包扶,有一名大学生村官,采取企业带动、能人带动、党员带动的方式,扶持贫困嘎查村整体脱贫,确保整村推进工程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健全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突出抓好列入国家整村推进规划的重点嘎查村实施工作。(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民政厅、财政厅、农牧业厅、水利厅、交通厅、住建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二十二) 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西南部、大青山(阴山南北麓)地区和三个人口较少民族自治旗,实行连片开发。加强对片区规划的指导协调。以旗县为单位,制定片区扶贫攻坚工程规划,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分片实施。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坚持连片开发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涉农部门年度项目相结合、村容村貌整治与优化农村牧区发展环境相结合,连片实施,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结合县域经济特点,大力发展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整合各类涉农资源,扩大资金投入规模,鼓励使用信贷资金,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投资,安排农牧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等)
(二十三) 在扶贫攻坚重点旗县和少数民族自治旗、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牧区大力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加强基本农田改造、农田水利、小流域综合治理、片区综合治理、基本草场建设、畜牧养殖棚圈建设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等)
(二十四) 从贫困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项目,集中投入,大力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产业。以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为模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绿色、无公害农畜产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创建优质农畜产品品牌,提高现代农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扶持对贫困户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大、扶贫效果好的扶贫龙头企业,加强覆盖扶贫对象的扶贫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带动贫困农牧户发展生产。以市场为导向,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贫困户利益连接机制,推动扶贫支柱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引进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无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业。(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农牧业厅等)
(二十五) 着眼于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更加注重农村牧区人力资源开发,继续深入实施“雨露计划”。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创新培训模式,改进培训手段,着力提高贫困农牧民的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贫困农牧民外输内转工作力度,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农牧民工、计划生育贫困户、牧区无畜户、职业学校农村牧区贫困生,以促进就业为目的,通过直接补助,引导和鼓励他们继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或1-12个月技能培训。对农村牧区留守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对有外出就业意愿的成年劳动力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训微小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牧区经纪人等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急需人才。(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农牧业厅、残联等)
(二十六) 用好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充分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的基地建设项目。到户贴息贷款重点补贴贫困嘎查村的扶贫对象和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大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试点项目实施监管力度,坚持民借、民还、民管、民用,切实解决扶贫对象生产经营中的小额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扶贫。(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残联等)
(二十七) 加大各级财政对革命老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整乡、整村推进。各行业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向革命老区倾斜,优先解决革命老区的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讯难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问题,帮助革命老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帮扶革命老区。(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
(二十八) 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和俄罗斯族聚居的嘎查村实施整村推进工程。加大对牧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全方位帮扶的长效机制,重点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扶贫办、民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教育厅、卫生厅、人社厅、住建厅等)
(二十九) 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惠农惠牧政策,涉农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设施农牧业、避灾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贫困地区农牧业技术推广、科技示范、动植物疫病防治、信息、流通等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调整优化农牧业结构,合理确定贫困地区优势农畜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技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围绕乳、肉、绒、粮油、果蔬等主导产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牧业,提高贫困地区农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转化增值能力,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厅等)
(三十) 推进贫困地区国土整治、村庄整治和中低产田、低产饲草料基地改造,改善贫困地区农牧业生产基本条件。推进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贫困地区水利建设,扶持修建井、库、坝、渠,扩大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和保灌饲草料地面积,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向贫困地区倾斜,基本解决干旱缺水地区和高砷高氟地区人畜饮水安全问题。按照以城带乡、同步规划的原则,支持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城镇向贫困地区延伸,进一步推进贫困地区公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加快贫困地区通嘎查村道路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公路交通整体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每个嘎查村至少实施两个以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继续推进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工程建设,对用电难以覆盖的地方,为农牧户配备风光互补发电设施,确保贫困地区实现用电户户通。普及信息服务,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实施邮政服务、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村村全覆盖工程。做好贫困地区乡村建设规划,按照节约土地、设施配套、节能环保、功能科学的原则,引导贫困地区居民点合理布局。(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水利厅、交通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广电局、农牧业厅等)
(三十一) 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扶贫开发力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方面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贫困农村牧区,实现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全覆盖。推进边远贫困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强重点旗县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补助标准。职业学校定向招收的贫困地区学生,按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给予资助,优先推荐就业。进一步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服务设施条件,提高嘎查村级卫生室现有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巩固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探索推广自治区二级甲等医院、盟市中心医院托管贫困旗县医院和旗县医院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帮扶机制,提高贫困旗县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继续推进贫困地区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嘎查村文化室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构建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抓好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优生优育水平。(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残联等)
(三十二)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牧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采取常规开发式扶贫措施仍不能摆脱贫困的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水平要超过自治区扶贫标准,解决好基本生活问题,并使生活水平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探索建立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贫困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标准,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提升统筹层次。在贫困地区扩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提高补助标准,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残联等)
(三十三) 抓好适宜贫困地区的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实际,选择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科技示范典型,在贫困地区打造一批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区,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产业发展模式。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强化科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功能。(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科技厅、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农牧业厅等)
(三十四) 围绕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减轻传统农牧业对生态的影响。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以保护为主,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政策,继续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牧区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农区要以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把实施国家生态工程与全民义务植树紧密结合起来,发动贫困地区群众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建设农田防护、行道林,开展村屯绿化、庭院绿化;积极培育草产业、林产业,切实遏制贫困地区生态恶化趋势。(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林业厅、农牧业厅、住建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金融办等)
(三十五) 自治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定点扶贫工作,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定点帮扶力争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及连片特困地区全覆盖。注重扶本扶智,重点帮助贫困嘎查村选好发展路子、建好领导班子、抓好增收项目、提高群众素质,切实增强当地自我发展能力。各定点扶贫单位要把定点扶贫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帮扶点作为体察民情、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定期选派德才兼备、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驻村入户定点挂职扶贫。各盟市、旗县党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措施、提供保障,同时做好本地区定点扶贫的发动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央关于定点帮扶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和有关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工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金融办、银监会、保监会等)
(三十六) 进一步深化京蒙对口帮扶工作,继续从政府援助、企业合作、社会帮扶、人才支持等方面完善扶贫协作工作体系。被帮扶盟市要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北京市对口帮扶区县的工作,财政支持要稳定基数、逐步增加,并重点通过产业联动、经贸互动、技术拉动、就业带动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增强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发展较快盟市、旗县开展对欠发达盟市、旗县的帮扶和合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赤峰市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委、政府,鄂尔多斯市委、政府,兴安盟委、行署等)
(三十七) 大力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具备一定职业技能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和贫困大学生就业,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订单采购农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合作社、投资入股等方式,与贫困嘎查村开展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侨办等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开发,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扶贫办、党委统战部、民政厅、侨办、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老区促进会、扶贫开发促进会等)
(三十八)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军队及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部队应本着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定点帮扶等工作,为扶贫开发贡献力量。(内蒙古军区政治部、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等)
(三十九) 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实现对扶贫对象的全覆盖。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建立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十) 加大自治区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各级财政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的力度,建立扶贫开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自治区重点旗县。自治区农牧业保险补贴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重点倾斜。逐步提高守土固边贫困农牧民的生活补助标准。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积极争取国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增强资源产地财政保障能力。在贫困旗县开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农牧办、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呼和浩特海关等)
(四十一) 加大对贫困地区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提高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贫困地区的比重。国家和自治区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盟市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农牧业厅、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等)
(四十二) 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为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提供资金需求。优先在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网点,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苏木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牧业保险,完善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自治区金融办、党委农牧办、信用合作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保监会、农牧业厅、财政厅等)
(四十三) 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优先在重点贫困区域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贫困地区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支持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局、财政厅等)
(四十四) 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适当增加贫困旗县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向有条件的重点旗县倾斜。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可区别情况给予重点贫困地区上浮一定比例的倾斜。适当降低贫困旗县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林业厅等)
(四十五) 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继续选派大学生村官到贫困嘎查村工作,继续推进大学生支农支牧、支教、支医、扶贫“三支一扶”工作,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贫困旗县服务。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和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减免学费。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对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倾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制定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医疗卫生及农牧业实用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关心爱护定点扶贫和扶贫协作挂职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力度,优先培养选拔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人社厅、党委农牧办、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卫生厅、科技厅、文化厅、扶贫办、残联等)
(四十六) 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归侨侨眷的扶贫开发纳入整体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倾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团委、妇联、残联、民政厅等)
(四十七) 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健全完善自治区负总责、盟市统筹、旗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统筹、资源整合力度。建立扶贫开发评价体系和综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列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党委组织部、人社厅、扶贫办等)
(四十八) 各行业各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作为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整体帮扶效果。(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水利厅、交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广电局、教育厅、卫生厅、计生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科技厅、人社厅、林业厅、住建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民委、金融办等)
(四十九) 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担任贫困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自治区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党政领导干部到自治区直属部门挂职锻炼。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提拔重用。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能力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谋划发展、统筹发展、推动发展的本领,提高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的本领,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办事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财政厅、扶贫办等)
(五十)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好配强嘎查村领导班子,以富民强村为目标,以固本强基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嘎查村工作。对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嘎查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提拔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任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人社厅、民政厅等)
(五十一)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旗县要有专门的扶贫机构,贫困程度深的苏木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贫困地区旗县级领导干部和旗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党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
(五十二) 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地区,集中用于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贫困地区旗县要加大各类项目资金捆绑整合力度,实行集中投入、整体推进,以整村整乡推进为着力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创新扶贫资金到户到人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大对项目效益的监测力度,完善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卡管理,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贫困人数、贫困程度、收入水平、基础条件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多因素量化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审计厅、监察厅等)
(五十三) 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对扶贫实践进行系统总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教育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人社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扶贫办等)
(五十四) 完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自治区扶贫办、党委农牧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残联等)
(五十五) 加强法制化建设。积极开展扶贫立法研究工作,使扶贫开发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等)
二、工作要求
(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与主要参加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具体目标任务分5年和10年量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安排落实进度,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二) 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负责协调调度。各牵头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分管处室和单位、确定联络员,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