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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11.20
  • 实施日期:2014.1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的公告



  近日,我区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等7个盟市工商局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等七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并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包括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四)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上述企业均委托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二、被授权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

  (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二)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而经其授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五)被授权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履行属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

  上述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内蒙古工商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