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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8〕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建立完善责任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地区内的欠薪案(事)件。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规划建设相应的联合清欠保障服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