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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7]22号
  • 发布日期:2017.03.01
  • 实施日期:2017.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务综合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发〔2017〕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基层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民生政策基本财力需要,逐步提高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和旗级财力均衡度,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旗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旗级财政主体责任,建立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市财政要加强对旗级财政的指导和帮助,逐步增加对旗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旗级财政要规范预算管理,将重复和错位的支出腾退出来,重点保障好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的基本支出。
  (二)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实施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旗区财力保障水平。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有关财政、财务支出标准、预算改革等政策文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以及预算安排情况,按照保障项目类别确定具体保障范围、标准和执行期限。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旗区予以奖励,对工作滞后的旗区予以批评和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待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后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保障范围和标准
  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它必要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它资本性支出;民生支出主要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它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它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对经济发展缓慢、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旗区,给予差别化政策支持,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证区域经济均衡增长,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结合国家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各旗区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测定。

  四、进一步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一)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结合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在自治区界定与盟市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依法界定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市对旗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依法清理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性财税优惠政策。配合做好自治区直接管理旗财政试点改革工作,全面实行“财政体制核定到旗、转移支付下达到旗、国库资金调度到旗、财政预决(结)算直通到旗、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旗”。清理规范各类财政支出安排同财政收支或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挂钩事项。市财政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专项开支等措施,腾出财力用于对旗区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旗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旗区间的财力差距。
  (二)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市对旗区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新设各类转移支付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数额和规模,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对自治区下达旗区的各类转移支付,市财政要及时、足额下达,不得截留、挪用和调剂。
  (三)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各旗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旗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各旗区安排和使用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监控,检查旗区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旗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预算管理。各旗区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旗区,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它支出事项。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旗区,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各旗区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规范在职人员管理,切实消化各类超编人员,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旗级财政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