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八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6月11日 呼政办发[2018]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文件各项要求,并根据我市金融扶贫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各旗县扶贫攻坚主体责任。金融扶贫政策范围由清水河县、武川县拓展到全部5个旗县,同时将金融机构选择、资金及项目评估、项目资金审核、验收、管理等权限交由各旗县负责。各旗县要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扶贫小额信贷对象。信贷扶持对象应为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三、严格贷款使用。扶贫信用贷款应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四、按户做好评级授信。在人民银行各支行的监管下,各金融机构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将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评级授信等级由各商业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给予授
信贫困户5万元以下的免担保免抵押贷款。
五、严格项目审核。各旗县扶贫办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贫困户贷款需求汇总,中期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工作完善放贷程序。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的监管责任,依据贫困户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签字确认,避免贫困户同时在不同合作银行重复借贷;各商业银行要建立贷款跟踪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旗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定期抽查。
六、强化组织协调。各旗县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工作,县、乡、村三级联动做好贷款的组织管理服务,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公示公告等方面的工作。
七、推动配套政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础利率数据。要积极发挥金融扶贫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扶贫、银监、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