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包头市政府
- 发文字号:包府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2018.05.24
- 实施日期:2018.05.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商环境优化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发〔2018〕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7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稀土高新区打造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现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具体方案。
一、改革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这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前来投资创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强化“证照分离”改革与推动包头稀土高新区成为全国“双创”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联动。
三、试点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7号)要求,我市试点地区仅限于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范围包括在稀土高新区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不在稀土高新区区域内注册的但在稀土高新区区域内开展的市场活动。改革事项仅限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7号)中明确的100项具体事项,事权在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或涉及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的事项完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落实;事权在盟市以下的事项紧密结合市本级及稀土高新区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确定,对于自治区具体事项表中有但我市不涉及的事项予以取消,对于我市部分权力事项范围大于自治区相关事项权力范围的严格限定在自治区所列事项权力范围之内,对于我市部分权力事项范围小于自治区相关事项权力范围的以我市权力事项范围为准。
四、改革方式
本次改革的重点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7号),全面梳理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企业市场准入审批事项的全覆盖改革清单,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共确定我市稀土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许可事项82项(详见附件)。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备案事项要当场办结,确保实效。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
(三)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水运运输相关许可(船舶营运证配发)等31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等29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综合监管措施
(一)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类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公示”、“双反馈”、“双评估”、“双跟踪”、“双随机”抽查等制度,防止“自由落体”。
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努力实现面上全行业覆盖,协同监管平台全链条贯通,对市场主体行为全生命周期跟踪,构筑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府监管闭环。做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共享和无障碍交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能。
按照企业登记权限和许可审批权限,市本级及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登记信息的告知推送)和相关后置许可备案部门(负责对工商部门企业登记信息的认领及事中事后监管)要将登记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及时准确推送和认领。
(二)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奖惩等准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信息,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诚信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五)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整合监管执法、网络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大数据,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管。改变过去“只会批,不会管”,“只管批,不去管”的局面,试点在食品药品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高危险性体育娱乐项目等风险易发行业,建立生产过程视频监控和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全过程动态和追溯监管。
六、统筹各项改革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其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能减尽减、能合尽合、能简尽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扩大备案内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案类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改革还要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经营范围用语标准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同步进行,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七、做好组织保证
(一)加强组织协调。稀土高新区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各相关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市编办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改革事项的梳理以及改革相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工作,根据自治区审改办要求,在市审改办下设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推进组,具体负责“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相关任务的协调和推进;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告知推送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改革事项及相关单项改革举措、实施办法的法治化指导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事项改革举措、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书的制定工作,并及时认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相关许可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倒排时间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7号)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我市试点工作方案,使改革红利早日惠及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改革预期的目的。
(四)提升服务质量。各部门要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窗口及负责审批事项的人员,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纪律。
(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审改办牵头,“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月一次,对在“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和解决,保证改革进程稳步顺利推进。
(六)严肃督查问责。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动作缓慢,影响改革工作进程及成效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共82项)
序号 | 内蒙古对应 事项名称 | 包头对应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备注 | |||||||||||||||
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 市场 准入 监管 | |||||||||||||||||
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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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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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 自治区公安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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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 | 营业性旅客运输(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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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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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仅适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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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仅适用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 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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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音像制作、复制单位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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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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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核准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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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第650号、第680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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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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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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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及 旗县区已取消 | ||||||||||||
14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经营典当业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自治区公安厅,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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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已下放旗县区行使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开办旅馆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自治区公安厅,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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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已下放旗县区行使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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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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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初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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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货物运输审批(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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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按权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卫计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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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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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自治区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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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 水运运输相关许可(船舶营运证配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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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港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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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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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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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货物运输审批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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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道路客运输经营许可 | 营业性旅客运输审批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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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货物运输审批(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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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文化部,自治区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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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自治区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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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自治区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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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自治区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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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8号) |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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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0号) | 国家质检总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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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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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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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已取消 | |||||||||||
38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 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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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自治区 农牧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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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按权限医疗机构(含医学检验所)设置及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市卫计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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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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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 国家测绘地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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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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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下放旗县区行使 | |||||||||||
44 | 拍卖业务许可 | 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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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自治区民政厅,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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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已下放旗县区行使 | |||||||||||
46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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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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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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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治区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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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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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 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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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 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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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开办制盐企业审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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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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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自治区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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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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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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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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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药品生产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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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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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680号修订)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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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680号修订)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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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药品经营 (零售)许可 | 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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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680号修订) | 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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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
65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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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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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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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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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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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农发〔1997〕9号) | 农业部,自治区农牧业厅,市农牧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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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7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公治〔2011〕28号) | 自治区公安厅,稀土高新区 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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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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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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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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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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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稀土高新区工信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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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按权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 市安监局,稀土高新区工信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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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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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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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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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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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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