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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呼政发〔2018〕58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四、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26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