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22号 2018年4月26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布病、结核病实行免费治疗,治疗费用先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费用由公共卫生经费承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非精准扶贫对象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0%的,不再提高;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5%的,不再提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5%。精准扶贫对象可自主选择定点医药机构治疗。
四、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所需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五、市农委2018年1月10日印发的《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扶贫政策)有关情况说明》(〔2018〕-4)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8491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保障政策的调整范围。之后年度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仍按市农委当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定。本次调整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