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司法局:
市司法局将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确定为全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年,按照6月12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云瑞鹏同志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上的讲话精神,各旗县区要按照“强意识”、“树理念”、打造“四型机关”的要求,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夯实法律援助基础工作,力争早日打通我市法律援助服务群众最后的“一公里”,牢记“不负重托,永争一流”的精神,下半年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将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各旗县区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高院、人检、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制定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内财行[2009]629号)的要求,将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逐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要逐年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吸收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政法部门退休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线,缓解法律援助基层人员不足,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的状况。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功能,年内完成本地区所有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达标建设任务。
各旗县区要在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基础上,落实好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提高服务质量。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通知(内司通〔2012〕16 号)的要求,在下半年将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全部按规范化标准建成,并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服务基层的作用,实现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全覆盖,着力打造我市“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要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律师。
各旗县区要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按照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各项协作制度。做好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权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要逐步提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四、进一步加强与部队工作衔接配合,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
各旗县区要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健全完善与部队沟通衔接机制,及时解决部队官兵的各类法律纠纷。
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逐步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比例。
各旗县区要认真审查申诉人的证据材料,认为案件具备扎实的证据材料和申诉理由,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申诉请求,申请立案;如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裁决并无不妥,申诉人的请求不符合申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诉人释明法律及案件情况,指导并建议申诉人放弃申诉,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上半年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参差不齐,离全年工作任务还有不小的差距。下半年各旗县区司法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认真对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找差距”、“追进度”、“补短版”,力争年底之前完成本地区全年工作任务。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司法局:
市司法局将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确定为全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年,按照6月12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云瑞鹏同志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上的讲话精神,各旗县区要按照“强意识”、“树理念”、打造“四型机关”的要求,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夯实法律援助基础工作,力争早日打通我市法律援助服务群众最后的“一公里”,牢记“不负重托,永争一流”的精神,下半年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将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各旗县区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高院、人检、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制定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内财行[2009]629号)的要求,将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逐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要逐年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吸收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政法部门退休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线,缓解法律援助基层人员不足,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的状况。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功能,年内完成本地区所有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达标建设任务。
各旗县区要在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基础上,落实好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提高服务质量。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通知(内司通〔2012〕16 号)的要求,在下半年将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全部按规范化标准建成,并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服务基层的作用,实现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全覆盖,着力打造我市“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要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律师。
各旗县区要在基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按照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各项协作制度。做好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权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要逐步提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四、进一步加强与部队工作衔接配合,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
各旗县区要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健全完善与部队沟通衔接机制,及时解决部队官兵的各类法律纠纷。
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逐步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比例。
各旗县区要认真审查申诉人的证据材料,认为案件具备扎实的证据材料和申诉理由,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申诉请求,申请立案;如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裁决并无不妥,申诉人的请求不符合申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诉人释明法律及案件情况,指导并建议申诉人放弃申诉,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上半年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参差不齐,离全年工作任务还有不小的差距。下半年各旗县区司法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认真对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找差距”、“追进度”、“补短版”,力争年底之前完成本地区全年工作任务。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16年7月19日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