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6]11号
- 发布日期:2016.02.19
- 实施日期:2016.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发放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的批复》(司政〔2015〕129号),同意发放张洪武等21名同志特别慰问金,每人0.5万元,共计10.5万元。
请你单位于2016年3月20日前到自治区司法厅计财装备处领取,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手中。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的通知
(内司通〔2016〕11号)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发放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的批复》(司政〔2015〕129号),同意发放张洪武等21名同志特别慰问金,每人0.5万元,共计10.5万元。
请你单位于2016年3月20日前到自治区司法厅计财装备处领取,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手中。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2月19日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