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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8]76号
  • 发布日期:2018.09.26
  • 实施日期:2018.09.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煤炭工业管理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8〕7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有序开展我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出让范围

  (一)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要求的边角煤炭资源。

  (二)现有煤炭矿业权和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区块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煤炭资源。


  二、出让方式及原则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以市场的方式统一挂牌出让。

  (二)按照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优先解决开采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煤炭企业后备资源不足问题。

  (三)按照有利于实现煤炭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开发,有利于煤炭资源安全生产,有利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边角资源。

  (四)按照“成熟一批旗区政府上报、处置一批”的原则分批次处置。


  三、市场出让条件及要求

  (一)竞买人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与边角资源区块周边相邻煤炭主体企业;市、旗所属国有企业或其它竞买人,需与区块周边相邻矿权人协商,达成整合意向协议后方可参与竞买。

  (二)边角资源区块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出让收益评估单位的确定。边角资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入围的地勘单位中,综合考虑地勘单位地质研究程度、地质资料完整性及工作业绩等因素,以比价的方式选定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地勘单位。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三)出让起始价的确定。出让起始价高于评估底价100万元。

  (四)组织实施机构的确定。为确保挂牌出让公开、公平、公正,本次煤炭边角资源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竞买保证金的确定。竞买保证金按区块挂牌起始价的20%缴纳。


  四、竞买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出让公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组织发布于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竞买人报名。本次挂牌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企业根据挂牌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上报名。

  (三)竞买资格预审。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挂牌公告联合对网上报名的竞买企业进行竞买资格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

  (四)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按本方案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管理。

  (五)挂牌规则。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有出让底价增价报价方式,增价幅度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每次。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时间最后30分钟内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进入电子限时竞价环节。经竞价后,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各区块最终竞得人,如挂牌区块只有一家竞买人,则按竞买价成交。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于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挂牌结束时当场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纸质版成交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完成。

  (八)结果公示。成交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在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签订成交出让合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十)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申请登记矿业权相关手续。


  五、出让收益缴纳相关事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2号)精神,我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竞得人所缴保证金直接抵顶出让收入,在挂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保证金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专户。


  六、其它事宜

  (一)本次出让区块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 号),边角资源挂牌结束后,退还未竞得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适用年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