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专项核查的通知
(内质监计函〔2014〕62号)
各盟市质监局、内蒙古计量院:
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专项核查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4〕2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本次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及环境监测、安全防护,与大气污染防治的4类计量器具要进行重点核查。
二、依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盟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对不能满足许可要求、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按照“依法检查,全面规范,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机制,规范行政许可。各盟市局通过本次核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第67类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68类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69类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3类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4类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把好企业质量关,从源头抓好安全诚信生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证后监管长效机制。
四、结合实际,做好总结工作。各盟市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报至区局计量处电子信箱nmjlc@126.com。报告内容包括:核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附件。
联 系 人:韩黎岩、苏热
联系电话:0471-3255586
电子邮箱:nmjl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