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蓝顿EX薰衣草精华油等产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内卫法监字[2004]436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 实施日期:2004.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查处蓝顿EX薰衣草精华油等产品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4]436号
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查处蓝顿EX薰衣草精华油等产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福州安丽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顿EX薰衣草精华油”、“蓝顿薰衣草祛疤组合”等产品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卫监督发〔2004〕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群众举报,并经福建省卫生厅核实,福州安丽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顿EX薰衣草精华油”、“蓝顿薰衣草祛疤组合”在标签说明书中使用“祛疤”、“杀菌抗炎”等医疗术语,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卫生厅已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该产品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