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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在区直司法行政系统实行调入人员考试考核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发文字号:内司党[2000]35号
  • 发布日期:2000.12.29
  • 实施日期:2000.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在区直司法行政系统实行调入人员考试考核制度的通知
(内司党[2000]35号)



厅属各单位,监狱局、劳教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中发[1999]6号),本着“凡进必考”的要求,严把“入口关”,稳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素质,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研究决定,从二OO一年起,在区直司法行政系统实行调入人员考试考核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申请调入区直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

  2.安置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或录用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

  3.司法厅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入区直司法行政系统,需要考试考核的其他人员。


  二、工作程序

  区直司法行政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空缺岗位后,根据工作需要,向司法厅提出进人意见,由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人事厅提出进人申请;进人计划下达后,由司法厅根据岗位要求确定进人的条件、考试考核的方法和具体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进人条件

  进入区直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2.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求的必备条件;

  3.具体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四、有关要求

  1.区直司法行政系统进人工作由司法厅人事警务处归口管理,各单位有关进人事宜必须经厅人事警务处统一办理;

  2.严禁超编制、超计划和不经考试考核随意进人,坚决杜绝进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违反规定、违反程序等问题。

  此通知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