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移交和销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109号
- 发布日期:2017.04.01
- 实施日期:2017.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移交和销毁的通知
内质监标函[2017]109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随之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档案已上传至国家数据库,纸质档案尚留存于各盟市、旗县区原代码办证窗口。为有效保护代码纸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质监局决定对原组织机构代码窗口的纸质档案进行移交和销毁。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的移交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组代管中发〔2014〕53号)第十条“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自归档之日算起。五年以后可以销毁。对于保存五年以上的档案,鼓励各级代码管理机构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合作,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规定,对原组织机构代码窗口保存期限不足五年和保存五年以上的纸质档案,移交盟市、旗县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移交代码纸质档案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案的销毁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组代管中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销毁纸质档案应经省级代码机构批准,编制销毁清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地点、数量及主要内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销毁”的规定,内蒙古质监局标准化院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编制《销毁代码纸质档案表》(见附件2),对保存期限届满的纸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销毁。
以上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质监局标准化院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各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进行。
联系人:刘海波联系电话:0471-3255826
附件:
1.《移交代码纸质档案表》
2.《销毁代码纸质档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
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