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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6]26号
  • 发布日期:2016.04.21
  • 实施日期:2016.04.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调解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6〕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1日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预防和化解的难度日渐增大。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特点和优势,能够及早发现,主动预防,对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草牧林场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全区十个全覆盖新农村、新牧区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建设,围绕维护社会稳定这个中心,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市、旗县市区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要涵盖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部门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格局。要巩固发展整顿基层人民调委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由综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以及信访、土地、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指导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村(嘎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充分发挥处在基层、贴近群众、就地调解的优势。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调解组织的建设,逐步形成以苏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4.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落实”(组织、人员、制度、场所、经费落实)、“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会审、联调、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员选任方式、条件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把那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吸收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各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人民调解法》要认真选任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在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组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咨询指导。每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至少配备3至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5至8名兼职调解员,村(嘎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5至10名兼职调解员,企事业单位及区域性调解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员选聘、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聘书进行聘任,持证上岗。

  6.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进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队伍、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骨干业务培训;各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调解中心调解员、基层调委会调解员、企业调解员的培训;乡镇、苏木(街道)也要负责辖区村(嘎查、社区)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培训注重系统性和实用性,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教育和有关调解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的培训,重点提高调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


  三、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7.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责任目标。要加大社会化管理创新工作力度,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仲裁、司法调解为协同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积极调处辖区重大疑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旗县”,“难事不出苏木乡镇(街道)”,“小事不出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责任目标。苏木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嘎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要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的作用,负责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收集上报各类矛盾纠纷等重大信息工作。

  8.建立预警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矛盾纠纷信息预警防范机制,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尤其要强化嘎查(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市、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社区)四级信息网络,为有效迅速调处好各种社会矛盾,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9.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与相关部门积极培育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整体优势,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

  10.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及《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市级不低于40万元,旗县市区不低于3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逐年形成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11.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待遇选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乡村两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机制,按照口头调解协议、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协议、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四种类型分档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提高“以案定补”标准。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和管理

  12.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并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3.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