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 实施日期:2007.06.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维护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信教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可分为:
1.因新闻报道和书刊、影像作品违反宗教政策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2.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4.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和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6.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群体性事件。
7.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四)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方配合、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鄂尔多斯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金赛龙(兼)。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全面领导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重大应急措施。
(4)决定新闻报道方针及重大事项。
(5)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总结事件的经验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2)负责安排非常时段24小时值班,遇有突发事件迅速上报领导小组。
(3)负责内部协调,组织有关会议。
(4)负责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及通报。
(5)后勤保障。
(6)负责日常培训、演练等工作。
(7)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经费的使用。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比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
2.赴北京或自治区首府聚集人数达100人以上;
3.冲击、围攻旗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4.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5.出现跨地区互动性连锁反应;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
2.赴北京、自治区首府或在市党政部门等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之间;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地区连锁反应;
5.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2.在自治区首府或市党政部门所在地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地区连锁反映;
4.视情节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1.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1)迅速:事件发生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收到信息两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宗教工作部门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
(3)直报:在发生Ⅰ、Ⅱ级事件以后,事发地宗教工作部门应迅速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直接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预防行动
1.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启动本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可能会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处理
1.Ⅰ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事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领导小组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外事办公室协助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并审核把关有关对外表态口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助处理因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由公安部门协助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需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厅发〔2005〕91号)动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群众;由国家安全部门协助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由司法部门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改造、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中涉及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文化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广播电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新闻出版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协助审核把关有关对外口径,指导新闻发布。
(4)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落实各项决定;事件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领导小组在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协调组、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
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及各相关部门,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后勤保障组要协助地方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提早准备交通工具、医疗支持和其他急需物资,为应急工作、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提供保障。
(6)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专门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并启动《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I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2)领导小组对事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由领导小组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落实各项决定;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领导小组在本预案启动时,立即成立协调组、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
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即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编写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规格与口径;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后勤保障组要协助地方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提早准备交通工具、医疗支持和其他急需物资,为应急工作、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提供保障。
(6)根据事态发展,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置。
3.Ⅲ级响应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各旗区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本部门的预案,参与事件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政策支持,沟通相关部门和地方,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建议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二)现场指挥与协调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为处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等,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引导、推动他们积极配合政府主动说服教育信教群众;制定工作方案,善于用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劝说信教群众,化解矛盾,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三)新闻报道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在I、II级事件发生后,新闻发布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事件,需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在Ⅲ级事件发生后,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授权地方宗教事务局审核发布新闻报道稿件,对于重要的口径和内容,仍需报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
(四)应急结束
I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II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宣布;Ⅲ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对应旗区宗教事务部门宣布。
六、后期处置
(一)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向领导小组报告。
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做好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
(二)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由权力机关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预案启动后,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都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支援和物质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市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兼职)协助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旗区宗教工作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经费支出。
(三)法律保障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具体培训方案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学习各级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知识、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宗教基本知识等。必要时,可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总结有关经验教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随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总则
(一)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维护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信教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可分为:
1.因新闻报道和书刊、影像作品违反宗教政策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2.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4.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和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6.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群体性事件。
7.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四)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方配合、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鄂尔多斯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金赛龙(兼)。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全面领导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重大应急措施。
(4)决定新闻报道方针及重大事项。
(5)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总结事件的经验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2)负责安排非常时段24小时值班,遇有突发事件迅速上报领导小组。
(3)负责内部协调,组织有关会议。
(4)负责信息搜集整理上报及通报。
(5)后勤保障。
(6)负责日常培训、演练等工作。
(7)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经费的使用。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比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
2.赴北京或自治区首府聚集人数达100人以上;
3.冲击、围攻旗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4.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5.出现跨地区互动性连锁反应;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
2.赴北京、自治区首府或在市党政部门等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之间;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地区连锁反应;
5.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2.在自治区首府或市党政部门所在地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地区连锁反映;
4.视情节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1.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1)迅速:事件发生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收到信息两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宗教工作部门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
(3)直报:在发生Ⅰ、Ⅱ级事件以后,事发地宗教工作部门应迅速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直接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预防行动
1.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启动本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可能会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处理
1.Ⅰ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事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领导小组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外事办公室协助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并审核把关有关对外表态口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助处理因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由公安部门协助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需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厅发〔2005〕91号)动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群众;由国家安全部门协助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由司法部门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改造、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中涉及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文化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广播电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新闻出版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协助审核把关有关对外口径,指导新闻发布。
(4)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落实各项决定;事件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领导小组在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协调组、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
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及各相关部门,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后勤保障组要协助地方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提早准备交通工具、医疗支持和其他急需物资,为应急工作、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提供保障。
(6)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专门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并启动《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I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2)领导小组对事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由领导小组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落实各项决定;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领导小组在本预案启动时,立即成立协调组、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
信息与新闻报道组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即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编写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规格与口径;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后勤保障组要协助地方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提早准备交通工具、医疗支持和其他急需物资,为应急工作、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提供保障。
(6)根据事态发展,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置。
3.Ⅲ级响应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各旗区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本部门的预案,参与事件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政策支持,沟通相关部门和地方,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建议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二)现场指挥与协调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为处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等,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引导、推动他们积极配合政府主动说服教育信教群众;制定工作方案,善于用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劝说信教群众,化解矛盾,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三)新闻报道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在I、II级事件发生后,新闻发布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事件,需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在Ⅲ级事件发生后,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授权地方宗教事务局审核发布新闻报道稿件,对于重要的口径和内容,仍需报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
(四)应急结束
I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II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宣布;Ⅲ级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对应旗区宗教事务部门宣布。
六、后期处置
(一)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向领导小组报告。
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做好救治、安置及善后补偿工作。
(二)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由权力机关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预案启动后,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都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支援和物质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市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兼职)协助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旗区宗教工作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经费支出。
(三)法律保障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具体培训方案由市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学习各级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知识、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宗教基本知识等。必要时,可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总结有关经验教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随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