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废品收购站开展综合整治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5]42号
  • 发布日期:2015.09.23
  • 实施日期:2015.09.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广告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废品收购站开展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15〕42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品位,以有序的市容环境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七十周年,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废品收购站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所有户外广告和废品收购站进行综合整治,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废品收购站。近期,重点整治新华东街、新华大街、新华西街、城市快速路、成吉思汗东街、成吉思汗大街、成吉思汗西街两侧、小黑河两岸、各出城口周边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及其他相关区域设置的独立支撑式大型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广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周边和环线内废品收购站。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综合整治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和使用者自行拆除;废品收购站由经营者自行搬迁。逾期未拆除或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仍在批准设置期限内但不符合城市管理规范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和使用者在7日内按照规范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市治安支队城管大队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政府负责综合整治工作,户外广告业主和使用者、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综合整治工作。

  四、强化执法保障和舆论宣传力度。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发挥执法保障作用,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