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但是,保险公司在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必须符合《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符合车险行业自律规则。
二、保险公司在参与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背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防预费的支付规定,不得违背公司业务、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免费为投保人安装车载GPS终端并支付服务费。
三、内蒙古保监局鼓励保险公司在增加服务项目、扩大企业品牌宣传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创新发展,但创新发展项目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经内蒙古保监局备案认可的创新发展项目才可正式开始实施。
四、保险公司不得以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为由变相利用政府所属部门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干扰保险市场秩序。
五、对于已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或已签署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立即停止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于尚未签署相关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应对辖区分支机构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向内蒙古保监局提交书面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07.01.26
  • 实施日期:2007.01.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保险公司财产保险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在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以投保若干年车险为条件免费为线路客车、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车载GPS终端并支付服务费,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但是,保险公司在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必须符合《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符合车险行业自律规则。


  二、保险公司在参与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背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防预费的支付规定,不得违背公司业务、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免费为投保人安装车载GPS终端并支付服务费。


  三、内蒙古保监局鼓励保险公司在增加服务项目、扩大企业品牌宣传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创新发展,但创新发展项目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经内蒙古保监局备案认可的创新发展项目才可正式开始实施。


  四、保险公司不得以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为由变相利用政府所属部门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干扰保险市场秩序。


  五、对于已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或已签署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立即停止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于尚未签署相关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应对辖区分支机构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于2007年2月10日前向内蒙古保监局提交书面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