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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01.30
  • 实施日期:2018.01.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贷款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11号 2018年1月30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发挥好政策性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有效破解农牧业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有效带动精准扶贫、稳定脱贫,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共同商定,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金融扶贫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核心,发挥地方政府组织优势和政策性金融特殊融资机制优势,促进财政扶贫、社会扶贫、金融扶贫的有机结合,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动兴安盟地区如期实现脱贫,探索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培育和支持一批能辐射并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议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筹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农发行按照全盟补偿基金总额的5-10倍给予信贷支持。首批补偿基金规模不低于0.2亿元,农发行按照到位基金规模同步给予信贷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兴安盟行政公署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政银协作、银企合作、合规有效、风险可控、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
  (二)稳妥精准原则。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纳入名单,达到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预期目标。
  (三)创新发展原则。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已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可先行先试,逐步推进。
  (四)风险共担原则。实施兴安盟行署领导下经信委、扶贫办直接管理,金融办、财政局、农发行负责监督,担保公司为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参与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助力地方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五)独立评审原则。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农发行自主选择符合扶贫信贷政策要求的项目,开展独立调查评审,并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

  四、支持对象
  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兴安盟辖区内深度贫困旗县市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管理的农牧业产业扶贫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包括新增贷款客户和存量贷款客户。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第二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贷主体应为公司制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由盟农牧业局确认、供销系统社有企业由盟供销社确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盟扶贫办确认。

  五、贷款要素
  (一)信贷产品。补偿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范围之内。兴安盟行政公署和农发行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出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
  (二)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农发行信贷制度灵活掌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对纳入补偿基金名单的企业,实行优惠利率,一般执行基准利率。
  (五)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结息,按约定期限还款的方式。
  (六)资金管理。开户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支持条件
  (一)补偿基金统一缴存于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担保公司)、盟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农牧业担保公司)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的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二)对于农发行贷款占承贷主体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的,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承贷主体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 185号〕中规定的精准扶贫贷款认定条件。一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个(含)以上;小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3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中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5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大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0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 二是承贷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三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小型企业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中型企业与5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大型企业与10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四是政府组织的具有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相关要求执行上述第三款,且带动的每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个(含)以上或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或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四)承贷主体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对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要在65%以内、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实现盈利;对大中型企业、国有实体公司,资产负债率要在75%以内、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实现盈利;新设法人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控股股东要比照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设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五)承贷主体须按贷款额10%的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须为企业的权益性资金,并另行专户存储于农发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提供一般保证担保;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与承贷主体之间建立保险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要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公司除外)。
  (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项目库。一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四是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五是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七)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兴安盟农牧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兴安盟行署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盟农发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荣信担保公司和农牧业担保公司,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补偿基金管理制度;二是审定基金出资规模;三是负责协调补偿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四是审定核准补偿基金的偿付、补充、清算、撤销事项;五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六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指定机构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并做好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审核并提出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库的农牧业产业扶贫企业名单;三是审核并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偿付及补充意见;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八、项目库建立及贷款办理流程
  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协同配合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辖内深度贫困旗县市申报产业扶贫项目,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项目库,选择扶贫成效显著、自身实力强、社会影响力良好的企业予以有优先支持,并实施专项监测和管理。
  (一)申请。支持对象向所在旗县市经信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或项目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带动情况等。支持对象申请项目应提交当地扶贫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数;本项目对每个贫困人口年增收情况;本项目每百万贷款带动作用等情况。
  (二)审核。各旗县市经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做好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项目资料经当地农牧业局、扶贫办、供销社确认后上报盟经信委,经盟经信委初审后,推荐给产业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入库企业名单,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通知盟农发行,盟农发行依据独立评审原则展开贷款申报工作。
  (三)发放。盟农发行对入库企业评审通过后,通知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履行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向盟农发行出具担保函及贷款发放通知单,盟农发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四)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更新调整,各旗县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对项目库调整名单进行审定,并及时通知盟农发行。

  九、基金代偿程序
  借款主体未能按签定的借款合同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自动启动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一)首先开户行先直接扣收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其次由风险补偿基金收回剩余贷款,并书面通知产业扶贫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在3个月之内负责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无果后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担保公司使用原渠道资金补充产业扶贫基金缺口部分。
  (三)如以上措施均不能够补偿风险基金缺口,领导小组负责筹集资金剩余风险补偿基金缺口,应在6个月之内将会同有关部门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四)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协议文本由农发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并附后。

  十、优惠和约束机制
  (一)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农牧业产业扶贫企业,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可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一是项目库中企业的不良贷款大面积形成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30%以上;二是未及时将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资金缺口达到基金规模的50%以上;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补偿基金项目运行:一是大面积违约形势得到有效遏制或不良贷款得到有效处置后;二是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后;三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由补偿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