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 发文字号:乌政办字[2018]144号
- 发布日期:2018.11.29
- 实施日期:2018.1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字〔2018〕1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市发改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归集、整理、加工、披露的具体工作。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成立本地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或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推动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
二、加快平台建设,实现归集共享
“信用乌兰察布”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的归集和共享平台,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向“信用乌兰察布”报送信用信息。各旗县市区要抓紧建设本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信用乌兰察布”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市直各部门要在报送信用信息的同时,积极推动本部门网站或业务系统与“信用乌兰察布”进行接口对接,实现数据自动报送与反馈。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均要明确社会信用平台建设、信息报送和平台应用的具体负责机构和负责人,依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三、加强信息征集,奠定工作基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包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两个部分。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职能,将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至“信用乌兰察布”。各旗县市区要由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收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将信息及时归集至本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同步报送至“信用乌兰察布”进行汇总。
公共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各地各部门均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要严格把关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特别是对于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性信息数据,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对提供的信息正式性负责,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披露。
四、推动联合奖惩,加强信息应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要加快构建覆盖全市各旗县市区、各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发起响应机制,成立联合奖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乌兰察布”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招商引资、融资服务、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等活动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由认定部门通过“信用乌兰察布”发起联合激励,联合奖惩联席会议其他部门参与并给予信息主体在上述事项中优先、优惠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由认定部门通过“信用乌兰察布”发起联合惩戒,联合奖惩联席会议其他部门进行响应落实,并依据国家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各旗县市区均要加快构建本区域内的联合奖惩工作体系,实现全市范围内联合奖惩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五、规范工作制度,加强考核监督
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禁止伪造、变造、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处理办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实绩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牵头部门,负责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管和具体工作的考核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对工作开展缓慢、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通报、约谈。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