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初评活动的通知(2016年5月5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评选活动的通知》(内政法发[2016]34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初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5年、2016年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均可以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书格式规范。要符合市法制办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呼政法制发〔2013〕22号)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
(二)合法性审查准确具体。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提出准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三)适当性审查科学合理。对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精神,是否具有适当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前瞻性等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被采纳。政府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时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采纳。
三、评选方法
(一)各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汇总挑选后,每个旗县区政府法制办报送3-5件,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各报送2件。
(二)各单位需报送下列纸质文件一式一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文本、规范性文件提请发布的请示及送审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稿(建议不予制发的除外);报送电子版合法性审查意见(以附件形式)至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电子邮箱,并注明参评单位、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发布网址(建议不予制发的除外)、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10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单位,不再参加此次评送。
市法制办将对参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初评,选出10件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市本级5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加自治区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评选活动。自治区法制办将对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汇编成册,并予以全区通报表扬。
联 系 人:许 静
地 址:市政府大楼754室
(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4607057
传 真:4608905
Email:hhhtgfxwj@163.com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初评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评选活动的通知》(内政法发[2016]34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初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5年、2016年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均可以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书格式规范。要符合市法制办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呼政法制发〔2013〕22号)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
(二)合法性审查准确具体。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提出准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三)适当性审查科学合理。对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精神,是否具有适当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前瞻性等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被采纳。政府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时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采纳。
三、评选方法
(一)各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汇总挑选后,每个旗县区政府法制办报送3-5件,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各报送2件。
(二)各单位需报送下列纸质文件一式一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文本、规范性文件提请发布的请示及送审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稿(建议不予制发的除外);报送电子版合法性审查意见(以附件形式)至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电子邮箱,并注明参评单位、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发布网址(建议不予制发的除外)、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10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单位,不再参加此次评送。
市法制办将对参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初评,选出10件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市本级5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加自治区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评选活动。自治区法制办将对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汇编成册,并予以全区通报表扬。
联 系 人:许 静
地 址:市政府大楼754室
(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4607057
传 真:4608905
Email:hhhtgfxwj@163.com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