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15]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自治区政府出台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无偿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程序、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及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以及提供捐赠、赞助等。
2015年7月1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