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8]92号
- 发布日期:2018.07.30
- 实施日期:2018.07.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2018年7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牧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考核范围
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时间
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委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次年第一季度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考核结果和排名。
四、考核内容
(一)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情况;
(三)保障措施和源头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维权机制运行、执法保障体系建立情况;
(五)政府投资领域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六)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情况;
(七)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八)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九)其它考核要求的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日常调度:各旗区人民政府建立日常调度制度,并监督落实。调度内容包括按时数据上报、汇总情况,通报情况,推动落实情况等。调度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分参考。
(二)自检自查:各旗区制定本辖区的自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自查本级本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填报自查考核表,收集整理佐证材料,汇总自查情况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分参考。
(三)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中实地考核方式,核查各旗区本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评估相关考核指标。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区日常调度、自查等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掌握的情况,组织评分、排名并形成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评分、分级标准
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领导重视,行政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维权机制健全,源头治理效果明显,工资支付治理渠道顺畅,维权执法保障有力,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得力,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成效明显,考核评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
2.欠薪问题突出。
3.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两名。
4.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50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50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6.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对旗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对考核中评为C级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旗区有关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旗区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八、责任追究
考核过程中,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严肃追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