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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党发[2017]14号
- 发布日期:2017.09.13
- 实施日期:2017.09.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现就加快鄂尔多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大意义
建设高新区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全面提质增效的重大战略举措。高新区成功升级为国家高新区,为鄂尔多斯创新发展、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载体。加快高新区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绿色大市”建设;有利于集聚科技和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强市”建设;有利于推进“七网七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以新兴产业聚变带动产业结构“蝶变”的新路子;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东胜片区、康阿片区空间有效衔接,对构筑和完善“一城双核、一轴两带多组团”的城市框架至关重要。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加快高新区发展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迅速形成举全市之力推进高新区实现大发展、新跨越的工作局面。
二、明确高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为方向,以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为支撑,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主动融入呼包鄂协同发展大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着力营造产业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有效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全力打造鄂尔多斯体制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先导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努力把高新区建成全市“创新高地、科技新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行先试原则。支持高新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市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2坚持高端引领原则。始终秉承“高”“新”“特”定位,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集中布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产业、研发及总部类项目,大力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构筑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优势和人才集聚优势。
3坚持辐射带动原则。发挥国家高新区溢出效应,切实担负起引领全市转型发展的重任,辐射带动全市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打造全市创新发展先导区和科技特区。
4坚持绿色协同原则。严守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推进土地、能源等资源集约利用,推动高新区以产兴城、以城育产,实现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人口与产业协同集聚,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效应明显,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的机制探索取得较大突破,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生态和高效率的创新体系,建成中西部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雏形,成为西北部区域创新中心,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创造能力的持续较快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达15%以上,引进培育国家级科研机构10个以上,建成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年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达2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到2025年,高新区成为高端人才荟萃、创新创业活跃、产业集群发达、新兴业态兴旺、创新特色明显,拥有一批国内一流科技企业、一流自主创新成果的中西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成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能力大幅增强。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达12%以上,引进培育国家级科研机构20个以上,年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达15%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
三、进一步明确高新区产业定位
按照“创新驱动、产业集聚、水平提升、绿色发展”思路,坚持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原则,科学规划市内各类园区产业定位,坚决避免同质竞争和资源浪费。优化高新区“一区四园”(科教孵化园、云计算产业园、产业拓展园、低碳创新园)空间布局,紧密依托我市资源、能源、化工等传统产业基础和自然禀赋条件,以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为目标,重点发展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发展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外包、文化旅游、数字传媒、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引导本土优势企业总部及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高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四、加快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加快创新资源布局调整和创新要素集聚。确定高新区为全市科技创新和人才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依靠创新驱动实现跨越发展的新模式。优先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科技奖励和扶持资金安排到高新区,对获得国家、自治区重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市级相应配套。统筹全市煤化工技术资源,建立煤化工产业创新联盟,大力发展煤化工及其关联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引导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凡是新成立的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优先布局在高新区。鼓励市内资源、能源类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创新型企业,并对上述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和立项审批,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有效改善我市创新资源禀赋,全面提升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能力。设立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端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科技创业团队,做强做实自治区人才改革试验园区。将科教孵化园高新大厦所在地块的全部商业用房、公租房以及原民族运动会运动员村两个住宅区所在地块商业用房优先高新区使用,集中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机构及其配套培训基地、员工宿舍等。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高新区要建立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风险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在高新区建立风险补偿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充分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和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为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容错试错机制,积极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新路径,大力开展金融创新。
五、建立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高新区要依法履行派出机关职责,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鄂尔多斯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批复精神,吸收借鉴区内外国家高新区建设发展经验,实行“小机构、大服务”模式和“封闭式管理”。
(二)进一步提高高新区行政管理效能。市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安监、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充分下放权限到高新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新区实现“项目审批不出园”。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高新区机构和人事管理。同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总编制数不变的基础上自主设置部门、聘用和调配人员。改革人员管理模式和薪酬制度,借鉴山东、安徽等地成功经验,探索推动高新区事业单位“职员化”改革,实行档案后台管理、全员公开聘用、干部竞争上岗的“职员化”管理模式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系。厘清高新区资产边界,理顺市高投公司管理体制。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对高投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高新区要积极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途径的投融资模式,破解资金制约瓶颈。鼓励高新区以区属企业为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充分利用国家高新区投融资政策,采取信贷、资产抵押、厂房按揭等方式进行融资。
六、加大对高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落实市级层面科技和人才等政策基础上,允许高新区根据人才招引、产业发展、投融资等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更加具体、切合高新区发展实际的人才、产业和金融扶持政策,同时允许高新区探索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新模式和制定激励政策,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全力打造区域成本和政策洼地,将高新区建成我市参与对外竞争的核心阵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5年内,高新区税收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市财政根据上一年度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高端人才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平台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
(三)加大项目招引支持力度。全市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等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总部类项目优先布局到高新区。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大型央企(国企)及其联合设立的企业等在我市落地产业化项目,由高新区提出意见,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支持。
(四)加大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水、电、路、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将市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建社会事业项目优先向高新区布局,支持高新区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各类教育、培训学校,重点规划建设应用型高等院校、国际学校、知名中小学、研究型医疗机构等,不断完善高端特色教育、医疗、旅游、商住、物流等社会服务功能,打造科技、人文、产业、生态、智慧为一体的产城融合科技新城,促进高新区产业、科技、生态、城市融合发展。
七、切实加强对高新区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领导。成立推进高新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高新区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协调。建立高新区现场办公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高新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每月赴高新区现场办公一次,主要研究、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全局事项和重大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高新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协调需要联动解决的各类事项及遗留问题。
(三)强化协同配合。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决定明确的工作任务逐项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高新区考核评价机制,并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对有关旗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对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以创新驱动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中小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培育、绿色集约发展等方面考核和评价。高新区要站在全市乃至自治区发展大局中,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方面创新,充分发挥辐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市创新发展、绿色转型作出更大贡献。
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鄂党发〔2017〕14号 2017年9月13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现就加快鄂尔多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大意义
建设高新区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全面提质增效的重大战略举措。高新区成功升级为国家高新区,为鄂尔多斯创新发展、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载体。加快高新区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绿色大市”建设;有利于集聚科技和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强市”建设;有利于推进“七网七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以新兴产业聚变带动产业结构“蝶变”的新路子;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东胜片区、康阿片区空间有效衔接,对构筑和完善“一城双核、一轴两带多组团”的城市框架至关重要。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加快高新区发展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迅速形成举全市之力推进高新区实现大发展、新跨越的工作局面。
二、明确高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为方向,以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为支撑,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主动融入呼包鄂协同发展大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着力营造产业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有效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全力打造鄂尔多斯体制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先导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努力把高新区建成全市“创新高地、科技新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行先试原则。支持高新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市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2坚持高端引领原则。始终秉承“高”“新”“特”定位,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集中布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产业、研发及总部类项目,大力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构筑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优势和人才集聚优势。
3坚持辐射带动原则。发挥国家高新区溢出效应,切实担负起引领全市转型发展的重任,辐射带动全市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打造全市创新发展先导区和科技特区。
4坚持绿色协同原则。严守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推进土地、能源等资源集约利用,推动高新区以产兴城、以城育产,实现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人口与产业协同集聚,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效应明显,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的机制探索取得较大突破,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生态和高效率的创新体系,建成中西部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雏形,成为西北部区域创新中心,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创造能力的持续较快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达15%以上,引进培育国家级科研机构10个以上,建成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年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达2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到2025年,高新区成为高端人才荟萃、创新创业活跃、产业集群发达、新兴业态兴旺、创新特色明显,拥有一批国内一流科技企业、一流自主创新成果的中西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成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能力大幅增强。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达12%以上,引进培育国家级科研机构20个以上,年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达15%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
三、进一步明确高新区产业定位
按照“创新驱动、产业集聚、水平提升、绿色发展”思路,坚持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原则,科学规划市内各类园区产业定位,坚决避免同质竞争和资源浪费。优化高新区“一区四园”(科教孵化园、云计算产业园、产业拓展园、低碳创新园)空间布局,紧密依托我市资源、能源、化工等传统产业基础和自然禀赋条件,以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为目标,重点发展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发展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外包、文化旅游、数字传媒、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引导本土优势企业总部及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高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四、加快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加快创新资源布局调整和创新要素集聚。确定高新区为全市科技创新和人才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依靠创新驱动实现跨越发展的新模式。优先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科技奖励和扶持资金安排到高新区,对获得国家、自治区重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市级相应配套。统筹全市煤化工技术资源,建立煤化工产业创新联盟,大力发展煤化工及其关联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引导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凡是新成立的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优先布局在高新区。鼓励市内资源、能源类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或创新型企业,并对上述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和立项审批,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有效改善我市创新资源禀赋,全面提升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能力。设立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端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科技创业团队,做强做实自治区人才改革试验园区。将科教孵化园高新大厦所在地块的全部商业用房、公租房以及原民族运动会运动员村两个住宅区所在地块商业用房优先高新区使用,集中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机构及其配套培训基地、员工宿舍等。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高新区要建立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风险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在高新区建立风险补偿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充分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和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为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容错试错机制,积极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新路径,大力开展金融创新。
五、建立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高新区要依法履行派出机关职责,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鄂尔多斯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批复精神,吸收借鉴区内外国家高新区建设发展经验,实行“小机构、大服务”模式和“封闭式管理”。
(二)进一步提高高新区行政管理效能。市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安监、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充分下放权限到高新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新区实现“项目审批不出园”。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高新区机构和人事管理。同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总编制数不变的基础上自主设置部门、聘用和调配人员。改革人员管理模式和薪酬制度,借鉴山东、安徽等地成功经验,探索推动高新区事业单位“职员化”改革,实行档案后台管理、全员公开聘用、干部竞争上岗的“职员化”管理模式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系。厘清高新区资产边界,理顺市高投公司管理体制。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对高投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高新区要积极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途径的投融资模式,破解资金制约瓶颈。鼓励高新区以区属企业为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充分利用国家高新区投融资政策,采取信贷、资产抵押、厂房按揭等方式进行融资。
六、加大对高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落实市级层面科技和人才等政策基础上,允许高新区根据人才招引、产业发展、投融资等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更加具体、切合高新区发展实际的人才、产业和金融扶持政策,同时允许高新区探索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新模式和制定激励政策,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全力打造区域成本和政策洼地,将高新区建成我市参与对外竞争的核心阵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5年内,高新区税收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市财政根据上一年度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高端人才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平台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
(三)加大项目招引支持力度。全市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等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总部类项目优先布局到高新区。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大型央企(国企)及其联合设立的企业等在我市落地产业化项目,由高新区提出意见,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支持。
(四)加大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水、电、路、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将市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建社会事业项目优先向高新区布局,支持高新区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各类教育、培训学校,重点规划建设应用型高等院校、国际学校、知名中小学、研究型医疗机构等,不断完善高端特色教育、医疗、旅游、商住、物流等社会服务功能,打造科技、人文、产业、生态、智慧为一体的产城融合科技新城,促进高新区产业、科技、生态、城市融合发展。
七、切实加强对高新区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领导。成立推进高新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高新区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协调。建立高新区现场办公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高新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每月赴高新区现场办公一次,主要研究、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全局事项和重大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高新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协调需要联动解决的各类事项及遗留问题。
(三)强化协同配合。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决定明确的工作任务逐项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高新区考核评价机制,并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对有关旗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对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以创新驱动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中小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培育、绿色集约发展等方面考核和评价。高新区要站在全市乃至自治区发展大局中,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方面创新,充分发挥辐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市创新发展、绿色转型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