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切实加强我市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气瓶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气瓶非法违法充装,有效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赤峰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内容
采用条码技术、二维码技术和RFID(无线射频标识)技术,对在用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完善气瓶电子信息库,建设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构建连接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互联互通的网络监控平台,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违规充装行为,有效防范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工业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实施步骤
在2017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气瓶总体数量、种类分布和工作量,分级分类实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工作。2018年初全面启动,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宣传发动。
2018年1月,通过召开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燃气公司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现场观摩试点单位的电子标签监管试运行情况。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子标签监管的重要作用,增强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参与气瓶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试点完善。
2018年1月底前,对2017年11月份启动的3个旗县区5家充装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善功能。
(三)全面推进。
2018年2月至6月,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将市内产权气瓶全部纳入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实施监管。在此期间,各充装单位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明工作。
(四)正式运行。
2018年7月起,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正式封闭运行,届时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的气瓶,充装设备将自动拒绝充装。
(五)总结验收。
2018年7月,由市工商质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充装单位,由工商质监部门暂停其充装许可。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负责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全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住建委在履行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气瓶充装站、瓶装气体换气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运输超检验期、报废气瓶的车辆进行查验、查扣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气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营运车辆车载气瓶粘贴电子标签(条码)。
市财政局负责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气瓶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工作,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资金保障
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的管理平台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气瓶安装、充装、检验单位承担各自设备购置、安装(改造)费用。气瓶所有者承担电子标签的购置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气瓶充装工作。充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启用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启用后,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充装未经使用登记并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的气瓶。气体经营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和使用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的气瓶。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予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
1.未在我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
2.超检验期或超过使用年限的;
3.按规定应当予以报废的;
4.实物与登记数据不符的汽车和车用气瓶;
5.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国家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内容,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
(四)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经营超检验期、报废、翻新、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气瓶及弃用电子标签充装系统等行为,确保我市气瓶市场安全有序。
(五)各相关部门要向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单位、气体用户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督促落实气瓶充装、使用、检验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气瓶违法违规充装使用行为,在全市形成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合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附件
组 长: 李艳茹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玉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庆 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成 员: 戴英堂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广泽 市住建委副主任
泥贺春 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学阁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成学阁兼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8〕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9日
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气瓶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气瓶非法违法充装,有效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赤峰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内容
采用条码技术、二维码技术和RFID(无线射频标识)技术,对在用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完善气瓶电子信息库,建设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构建连接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互联互通的网络监控平台,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违规充装行为,有效防范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工业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实施步骤
在2017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气瓶总体数量、种类分布和工作量,分级分类实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工作。2018年初全面启动,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宣传发动。
2018年1月,通过召开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燃气公司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现场观摩试点单位的电子标签监管试运行情况。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子标签监管的重要作用,增强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参与气瓶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试点完善。
2018年1月底前,对2017年11月份启动的3个旗县区5家充装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善功能。
(三)全面推进。
2018年2月至6月,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将市内产权气瓶全部纳入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实施监管。在此期间,各充装单位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明工作。
(四)正式运行。
2018年7月起,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正式封闭运行,届时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的气瓶,充装设备将自动拒绝充装。
(五)总结验收。
2018年7月,由市工商质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充装单位,由工商质监部门暂停其充装许可。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负责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全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住建委在履行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气瓶充装站、瓶装气体换气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运输超检验期、报废气瓶的车辆进行查验、查扣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气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营运车辆车载气瓶粘贴电子标签(条码)。
市财政局负责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气瓶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工作,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资金保障
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的管理平台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气瓶安装、充装、检验单位承担各自设备购置、安装(改造)费用。气瓶所有者承担电子标签的购置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气瓶充装工作。充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启用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启用后,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充装未经使用登记并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的气瓶。气体经营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和使用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的气瓶。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予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条码):
1.未在我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
2.超检验期或超过使用年限的;
3.按规定应当予以报废的;
4.实物与登记数据不符的汽车和车用气瓶;
5.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国家规定的充装记录相关内容,可不再进行人工书面记录。
(四)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经营超检验期、报废、翻新、未加装或粘贴电子标签气瓶及弃用电子标签充装系统等行为,确保我市气瓶市场安全有序。
(五)各相关部门要向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单位、气体用户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督促落实气瓶充装、使用、检验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气瓶违法违规充装使用行为,在全市形成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合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附件
赤峰市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艳茹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玉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庆 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成 员: 戴英堂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广泽 市住建委副主任
泥贺春 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学阁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成学阁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