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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全盟中小学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兴署发[2017]91号
  • 发布日期:2017.07.25
  • 实施日期:2017.07.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全盟中小学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兴署发〔2017〕91号 2017年7月25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我盟深化中小学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实施范围包括:全盟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机构。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岗位设置
  1.全盟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基数为,有空编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总数;无空编单位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今后单位岗位总数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应保证教师岗位占主体,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特教学校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的85%,普通小学、幼儿园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的90%。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要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全盟中小学教师正副高级岗位总数所占比例为20%,由盟教育局统筹设置。各级教育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适当优化本级中小学中、初级教师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层级内各等级结构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3.在核定的教师中级、高级岗位职数已聘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校从外地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不受现有岗位职数限制。
  (二)严格实行岗位聘用
  1.中小学校的岗位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人岗相适原则。不允许因人设岗、无岗聘用、混岗聘用。
  2.中小学教师岗位一般应逐级聘用,在教师岗位工作现职级聘满1年以上且具备资格条件的可晋级竞聘。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可越层级越等级破格聘用,程序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公布资格条件,申请人申报,经单位班子评审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聘用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3.现在非教师岗位工作并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可参加教师岗位竞聘,在本校落聘的,可跨校竞聘。
  4.各级教育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系统内中小学教师空岗,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办法,在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安排一定岗位,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进行职称评聘。对于自然减员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避免出现有资格人员“有岗不聘”的现象。
  5.由教师转为教辅人员的,应进行职称系列转换,在有空岗的前提下,按符合岗位要求的新职称予以聘用。
  6.管理岗、工勤岗聘用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实行过渡性政策
  1.现在非教师岗位工作且享受教师职称工资待遇的人员,竞聘不上教师岗位或不愿回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按现岗位核定工资,若新核定工资低于原工资水平,现工资待遇暂予保留,以后按现岗位涨工资时逐步冲销。从2017年9月1日起,教师新转岗到非教师岗位的,按新岗位核定工资,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
  2.在2020年底前,对于取得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用到中高级岗位,且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设置过渡性岗位聘用,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3.过渡性岗位设置由各级教育部门统筹,所聘层级及等级,根据过渡岗总量,参照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确定。
  (四)规范行政领导兼职
  1.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一线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确需兼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兼聘,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领导兼职聘用工作由各级教育局统筹,所兼聘层级及等级,根据兼职岗位总量,参照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确定。
  (五)建立教职工退出制度
  1.今后,学校劳务性工勤岗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减少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经考核不适应在学校工作且又年富力强的教职工,应由本级政府负责调转至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凡消化解决中小学落聘与富余人员不彻底的地区和单位,今后不再批准招聘新的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成立由盟行署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副盟长任组长,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有关同志为成员的兴安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全面完成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
  (二)充分发扬民主。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其中由民主推荐产生的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60%。改革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岗位聘用方案,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后,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搞好政策宣传。各学校要公开岗位聘用制度改革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知晓和理解政策,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改革工作。要加强检查督导,对于推进改革不力、不按政策执行的学校,严肃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