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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赤峰市政府
  •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8]94号
  • 发布日期:2018.10.12
  • 实施日期:2018.10.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自然保护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8〕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赤政字〔2017〕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国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惠君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刘 翔  市经信委主任
  高子林  市财政局局长
  张子明  市人社局局长
  侯秋海  市环保局局长
  郭玉强  市水利局局长
  薛德凯  市农牧业局局长
  韩 铭  市林业局局长
  张国庆  市工商质监局局长
  李彦彬  市安监局局长
  张 雷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总经理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依规注销相关证照;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清理工作,统筹研究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关停整改标准、分类补偿办法、有序退出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关停、退出及实施生态恢复的具体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进行退出或关闭,拆除地面设施设备,组织实施生态植被恢复。
  (三)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