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8]24号
- 发布日期:2018.04.11
- 实施日期:2018.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健康锡林郭勒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全盟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64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据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数据显示,我盟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年均报告肺结核发病患者500例左右,发病人数较多,且“三位一体”新型防治服务模式仍需推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能力建设仍需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以及公众对结核病危害性认知、防范意识仍需普及。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锡林郭勒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盟肺结核病发病率控制在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盟医院同时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进行随访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改善诊疗条件,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诊治不出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广泛开展宣传,切实提高初诊患者就诊率,提高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疫情登记和转诊工作质量。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出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师生、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盟、旗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强化专报系统工作,确保网络录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疫情分析和监测通报,密切关注学校等人群相对聚集场所疫情动态,及时发现个案病例,有效防止聚集性病例的发生。根据历年发病水平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苏木乡镇,采取筛查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结核病高发区域的发病水平。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旗县市区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盟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疗。各定点医院要开展结核分枝杆菌交叉引物恒温扩增检测,缩短诊断时间。2018年底前,各定点医院完成实验室建设,目前,痰培养和耐多药快速检测(Gene-Xpert)工作暂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蒙、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盟医院作为全盟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加强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儿童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并按要求转诊至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第四医院。提高卡介苗接种质量,卡介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新农合与城镇医疗合并后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良好的诊疗秩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各种扶助救治、低保中。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八)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不同层级的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结核病诊疗和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学校、监管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将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以创建健康促进旗县为契机,广泛开展健康场所、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水平。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有针对性的对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健康教育。要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提高政府、媒体、大众等对结核病与防治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本规划建设任务,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问题。各地在深化医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大政府对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投入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各综合医院要制定向传染科倾斜的政策,确保收入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二)落实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牧区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运用蒙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蒙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2.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设施条件。
4.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5.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综合防控等新技术研究的科研立项,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6.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7.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8.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2.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3.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患者救助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
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蒙医药、中医药结核病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建立健全与邻近国家和周边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结核病联防联控、交流学习活动,提高我盟结核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盟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结合国家、自治区要求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结果报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8〕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4月11日
锡林郭勒盟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
按照《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健康锡林郭勒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全盟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64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据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数据显示,我盟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年均报告肺结核发病患者500例左右,发病人数较多,且“三位一体”新型防治服务模式仍需推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能力建设仍需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以及公众对结核病危害性认知、防范意识仍需普及。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锡林郭勒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盟肺结核病发病率控制在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盟医院同时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进行随访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改善诊疗条件,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诊治不出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广泛开展宣传,切实提高初诊患者就诊率,提高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疫情登记和转诊工作质量。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出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师生、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盟、旗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强化专报系统工作,确保网络录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疫情分析和监测通报,密切关注学校等人群相对聚集场所疫情动态,及时发现个案病例,有效防止聚集性病例的发生。根据历年发病水平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苏木乡镇,采取筛查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结核病高发区域的发病水平。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旗县市区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盟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疗。各定点医院要开展结核分枝杆菌交叉引物恒温扩增检测,缩短诊断时间。2018年底前,各定点医院完成实验室建设,目前,痰培养和耐多药快速检测(Gene-Xpert)工作暂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蒙、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盟医院作为全盟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加强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儿童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并按要求转诊至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第四医院。提高卡介苗接种质量,卡介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新农合与城镇医疗合并后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良好的诊疗秩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各种扶助救治、低保中。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八)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不同层级的医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结核病诊疗和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学校、监管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将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以创建健康促进旗县为契机,广泛开展健康场所、健康社区和健康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水平。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有针对性的对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健康教育。要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提高政府、媒体、大众等对结核病与防治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本规划建设任务,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问题。各地在深化医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大政府对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投入保障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各综合医院要制定向传染科倾斜的政策,确保收入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二)落实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牧区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运用蒙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蒙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2.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设施条件。
4.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5.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综合防控等新技术研究的科研立项,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6.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7.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8.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2.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3.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患者救助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
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蒙医药、中医药结核病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建立健全与邻近国家和周边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结核病联防联控、交流学习活动,提高我盟结核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盟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结合国家、自治区要求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结果报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