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自治区人大代表王学丰、何永林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许可对自治区人大代表王学丰、何永林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内检反贪强许〔2016〕3号),依照代表法有关规定,决定许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人大代表王学丰、何永林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