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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赤峰市政府
  •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8]111号
  • 发布日期:2018.11.23
  • 实施日期:2018.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粮食管理贷款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8〕1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3日

  赤峰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政策,解决市场化收购主体融资能力不足问题,根据农发行、财政部、银监会、国粮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发银发〔2016〕138号)和农发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粮发〔2017〕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规模。
  本基金由政府和参保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按照我市粮食收购量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参考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分配我市的指标,由政府出资3500万元,其中:由市政府出资2800万元,各旗县区政府出资700万元。首期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到位1000万元和700万元,其余资金分期逐步到位,企业出资以实缴为准。
  (二)筹集方式。市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拨付,旗县区政府出资部分由旗县区财政缴存,并由市财政统一组织实施。
  参保企业应按照贷款行贷款审批额度的10%缴存信用保证基金,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二、企业参保条件和审定程序
  (一)企业参保条件。
  企业参保条件原则为符合贷款行基本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深加工和转化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
  (二)参保资格确定。
  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先由旗县区级贷款行初审,再报旗县区联席会议核准,经市级贷款行和市粮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其他要求。
  已确认参保资格的企业,在缴纳基金规定份额的基础上,要签订旗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参保粮食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三方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并严格遵守执行。

  三、基金的管理
  (一)建立管理体制。
  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见附件)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制定的各项制度进行审定,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调整基金规模和组织基金代偿等重要事项。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制定基金的各项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考核,指导、监督、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和参保企业情况,整理、汇总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和基金代偿等日常事务。
  旗县区要参照市级成立旗县区级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对基金的具体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贷款行进行贷后管理。
  (二)基金日常管理。
  基金的日常管理暂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待2018年粮食收购工作结束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在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市联席会议的安排对基金进行管理。
  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基金托管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将信用保证基金存入该专户,并严格按协议约定管理。
  基金专户要设立政府、企业明细台帐,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清算,定期由管理基金账户的企业将财务报告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利息及使用。
  基金托管银行对政府和企业出资存入基金账户的资金给予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的上浮上限执行。基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基金留存或用于支付第三方基金管理企业的服务费用。
  (四)基金退出。
  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基金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因代偿减少的政府出资部分,应一年内补足。
  企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同时未发生代偿时,可收回认缴基金份额。
  (五)基金托管银行。
  允许商业银行自主自愿参与信用保证基金运作。
  按照农发银发〔2016〕302号和内农发银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由市农发行作为我市信用保证基金托管银行,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依据相关政策及期间考核情况,再行确定。

  四、基金的代偿
  (一)代偿原则。
  贷款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偿还,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自身缴存部分后未还贷款额度的2/3。
  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二)代偿顺序和比例。
  使用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顺序是,首先使用本企业缴存的资金,其次按比例使用本旗县区其他参保企业资金,再使用本旗县区政府出资,然后按比例使用市内其他旗县区参保企业缴存资金,最后使用市政府出资进行代偿。
  (三)代偿总额。
  基金只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基金代偿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贷款行参考该代偿总额自行决定贷款放款总额,应不超过该基金总额的20倍。基金只承担基金总额范围内未收回限额内贷款的偿还,超出部分的未收回贷款偿还风险由贷款行自行承担。
  (四)代偿程序。
  1.代偿申请。到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行需向旗县联席会议提交代偿申请,同时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对企业的会计专项审计报告。
  2.代偿初审。旗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代偿申请后,及时组织贷款银行、地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开展代偿调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向旗县联席会议提交调查报告。旗县联席会议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向市联席会议上报代偿初审意见并附代偿申请、调查报告。
  3.代偿审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代偿初审意见后,及时提请召开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审定意见,相关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履行相关手续。
  (五)债务追偿。
  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由贷款行依法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追偿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追回的贷款本息依次偿还:基金应偿未偿部分、基金代偿部分、贷款未还部分,其中用于偿还基金代偿部分的次序是:政府出资部分、其他企业出资部分。

  五、规范管理
  (一)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贷款行在审批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贷款申请和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行相关规定制度办理。
  (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行贷款损失和信用保证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六、市级地储粮轮换亏损差价风险补偿纳入本基金管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
  赤峰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周金桩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焱民  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
  郭锐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牛利民  赤峰银监分局纪检书记
  王国成  农发行赤峰分行副行长

  二、其他事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王焱民兼任,办公室成员高克新(市商务(粮食)局)、王景武(市财政局)、丛鸣(赤峰银监分局)、张素娟(农发行赤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