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06.03
- 实施日期:2014.06.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犯罪和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4年6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