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旗县区统筹范围内城镇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包头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4.01.18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旗县区统筹范围内城镇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人民群众,现将调整旗县区统筹范围内城镇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2009年8月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精神,决定由各旗县区审批本统筹范围内城镇参保职工的正常退休手续。


  二、审批范围

  参加旗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等提前退休人员,仍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批。

  在市本级缴费的1998年参保个体劳动者由参保人员本人携带相关审核资料,经市养老保险中心受理、初审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及工作职责

  各旗县区审批时应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包劳社办发〔2009〕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审批业务流程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包劳社办发〔2009〕7号)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各旗县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流程是经各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级人社局审批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退休审批需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籍、人事档案、缴费凭证等资料,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重要信息的审核认定,要做到符合政策规定,有原始资料凭证。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结束后,各旗县区人社局将本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汇总花名册》及《正常退休人员档案内容审核确认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政策,严格按照城镇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办理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如因把关不严或违规办理退休,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撤销退休审批决定,追回已经发放的养老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退休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认真履行审核签字、盖章手续,无签字盖章的退休审批表无效。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相关退休审批业务,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档案管理。档案要由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参保人员不能自行保管。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或增加、删除相关内容,凡职工档案重要信息有涂改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负责。


  五、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将各旗县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成专门小组,不定期对参保退休人员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并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旗县区正常退休人员数据进行跟踪检查。对于退休审批工作中的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属违规审核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全市人社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