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8]116号
- 发布日期:2018.09.28
- 实施日期:2018.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1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8日
2018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推动各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不断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是对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鄂尔多斯市人民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他《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年度督导评价细则。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旗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情况,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等。
(三)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强化教育督导等。
(四)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切实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五)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等。
(六)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完成各类考试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七)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情况。主要包括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等。
(八)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情况。主要包括加强校园安全监管,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旗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旗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组成评估组,在旗区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综合督导评价。
综合督导评价采取听取旗区人民政府汇报、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综合督导评价后向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评估组根据旗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情况及上年度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是对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约谈或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旗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