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6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1992年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开展依法治市决议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呼市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市执法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一定程度阻碍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执法状况与执法活动缺乏责任措施和制约机制有直接关系。为了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得到切实施行,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执法,在我市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执法力度。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推动执法责任制的开展。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责任制。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把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呼市地方性法规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明确部门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要确定主管执法部门和配合执法部门。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执法秩序,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要建立领导干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制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增强执法意识。要把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认真总结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培养典型,引导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要把指导本系统严格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度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立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四、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增强监督意识,要把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运用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评议和专题调查等形式,强化监督职能,支持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执法中发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及时交有关部门追究,对执法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当依法提出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执法责任制,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五、执法责任制要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领导人员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干部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对推行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行为,严重失职的执法部门,应当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推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法制宣传及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搞好宣传报道工作,适当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社会效果,以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