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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通辽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通辽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8.12.11
  • 实施日期:2008.1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通辽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依法公正、快速裁决我市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我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并责成我市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登记注册挂牌开展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通辽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仲裁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准和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通辽的现实要求。
  目前,我市周边地区都已经设立了仲裁机构,组建通辽仲裁委员会已势在必行。仲裁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我市经济发展的大环境,离不开我市法制建设的大氛围,同时也离不开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大力支持。对此,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仲裁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通辽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出发,把仲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肯定下来。这无论是对于促进社会进步,还是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来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仲裁人员的思想和行动,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仲裁法》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让更多的经济纠纷以友好、和谐的方式解决,将社会经济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上访,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仲裁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市场经济主体为服务对象,以实现仲裁体制社会化、仲裁机制市场化、仲裁机构规范化为目标,通过高效、便捷、公正的仲裁工作,解决市场经济中民商事的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仲裁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全面准确把握《仲裁法》精神,严格按规定组建仲裁机构和开展仲裁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要从通辽的实际出发,体现通辽的特点。
  3、坚持民间性原则。所组建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市总商会要充分发挥在仲裁工作上的主导作用。
  4、公正、快捷、便民的原则。充分体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为通辽经济发展服务。

  三、仲裁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名称和组成人员
  组建的仲裁机构名称为“通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和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首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二)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案件受理处、联络宣传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组织人事、党务、保卫、文秘、会务、档案、工资、福利、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仲裁费收支、后勤服务以及录音、录像管理等工作。
  案件受理处: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接受当事人有关法律咨询,做好庭审前的组织工作,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等。
  联络宣传处:指导、联系、协调各地仲裁业务工作,按照不同行业组织建立仲裁员名册,举办培训班,联系协调与仲裁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仲裁调研宣传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仲裁员。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仲裁案件的基本力量。要依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并按照法律教学研究、律师、经贸、行政管理等不同行业建立仲裁名册。每期仲裁员聘任期为3年,期满后可以继续聘任。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四)工作人员待遇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当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规定。
  仲裁员没有固定报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标的大小、办案时间和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报酬或其它费用。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规定。

  四、仲裁委员会的性质、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
  (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民间性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限制。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设在市总商会,同市总商会合署办公。
  (二)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仲裁一方不履行仲裁结果,法院有义务强制执行。
  (三)仲裁业务及职责
  依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利益纠纷。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仲裁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及经费
  仲裁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仲裁庭、会议室、技术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律师阅卷室、录音录像室、辅助用房、工作人员用房以及办公必备的交通工具、计算机、复印机、文印设施、电话、摄像机、照相机、图书资料、会议室设施、仲裁庭设施、办公室设施、办公消耗用品等,暂时与市总商会现有用房和设备并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出开办专用经费购置。其中仲裁庭、会议室在广电大楼调剂。
  市财政2009年拨款50万元作为开办经费,2010-2011年每年拨款20万元经费予以扶持。2012年以后按自收自支自行解决。

  六、办证、注册、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已批复我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并责成我市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注册登记,挂牌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司法部门负责办理自治区司法厅的审批手续,市编办负责办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登记手续,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市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免税手续。

  七、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依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拟定通辽仲裁委员会的如下文件:
  (一)通辽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通辽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
  (三)通辽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四)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五)通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守则。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启动
  仲裁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各行业协会以及各企业的大力支持,尤其在当前我市仲裁发展水平与全国先进地区之间还有差距的情况下,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与公民仲裁意识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更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通辽市仲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全面负责我市仲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市各行业各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清理规范合同文本。对现有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县级以上工商、经贸、建设、房管、交通、科技、新闻出版、国土资源、旅游、开发、邮电、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审定印制,统一使用修定后的合同示范文本。
  要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仲裁,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仲裁、懂仲裁、信仲裁、用仲裁。各位仲裁员要充分发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带头推广和宣传仲裁。要把《仲裁法》的宣传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仲裁为社会发展和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发挥的作用;着重宣传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着重宣传仲裁不公开审理,严格为当事人保密的执业要求;着重宣传仲裁实行专家办案,突出仲裁办案的权威性;着重宣传仲裁高效快捷办案,一裁终局等特点。让社会各界对仲裁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全新的认识,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仲裁舆论氛围,使公民、法人都能自觉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通辽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
  附件:一、通辽市仲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通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通辽市仲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道尔吉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李秀芝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石贺喜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包成功 市司法局局长
  张丽华 市发改委主任
  王 斌 市建设局局长
  张志刚 市商务局局长
  陈凤玉 市经委主任
  檀志军 市旅游局局长
  于 钢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王喜春 市工商联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主任:于钢(兼)。

  附件二:
  通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名誉主任:道尔吉
  主  任:于 钢
  副 主 任:王喜春  石贺喜
  委  员:于 钢  王喜春 石贺喜
       张耀辉  包成功 王德江
       金国旺  杨敬谦 邢延龄
       陈立民  秦俊杰 李永臣
       杨凤兰
  秘 书 长:王喜春(兼)